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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人类已开始在妇幼鳏寡孤独



  妇女问题,自妇女的黄金时代——原始母系氏族之后,其地位便骤降,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越降越低,直到“前不久”,女人还不过是一种机器:男子取乐的机器,生产下一代的机器,育子的机器,侍奉男人的机器等等。把人视为一种机器,既是女子的悲剧,又是男子的悲剧。难怪有的思想家(如恩格斯)不无深刻地指出:妇女解放的程度是人类解放程度的一个绝对标志。在我看来,妇女真正解放,既不能以男子的施舍程度为标志,也不能以妇女参与多少社会活动为标准,甚至即便人类重新回到母系制度,也并不等于妇女得到了真正的解放。在我看来,妇女解放与否、解放程度如何,只有一个标准,就是是否或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自己的那种与男子一样的人类之所以为人类的自然—人道主义本性。的确,人类在历史上有过许多惨痛的教训,但是最深刻的教训,恐怕就是一再“从社会现实”出发,去处理“社会的”现实问题。例如,在资本主义社会现实中男人们从钱出发,争当资本家,而女人们则也从赚钱出发,争当资本家的姨太太、小老婆或情妇;而在“社会至上”的环境中,男人们从名、权出发争当鬼雄人杰,而女人们则从名、权出发,争当名流权贵者们的姨太太、小老婆或情妇。可见,从社会现实、社会地位高低进行妇女解放,实在是个弊多利少、“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办法。相反,如果从人类的共同本性出发,以人类的共同本性为参照系,那么,妇女解放的问题就会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因为,如前所述,任何事物,只有当它从自己的本性出发,以自己的本性为参照系时,它才所以为它,才有别于他物,也才称得上证实了自己的本质力量。

  幼,即儿童。儿童问题是人类的又一大难题。它之所以成为一大难题,是因为它比妇女更深刻地标志着人类的文明程度。就是说,如何对待儿童的问题,是人类如何对待未成熟的“同类”的问题,加之人类是一种后天环境存在物,于是就使这个本来就是问题的问题成了一个“大问题”。可以说,人类自身的许多灾难性弊病归根结底是如何对待儿童的问题。从一定意义上讲,诸如禁止使用童工、禁止丢弃女婴、重判强奸少女罪、严禁体罚中小学学生,等等,都只是法律上、行政上、社会风尚意义上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治标”层次的办法。而从最根本的意义上讲,则是人类应当把儿童作为本质上属于“同自己一类”以及将要成为“同自己一类”来对待,进而言之,应当从人类之所以为人类的共同本性出发去解决儿童问题。我们可以举出任何一种“儿童问题”,诸如人类使用童工从而为自己赚来更多的利润;父母从自己的利益出发,把儿童视为自己的私有财产,从而剥夺他们受教育的权利;有些人把他们视为“革别人的命的红小兵、小闯将”,从而灌输给儿童以成人中的“类内斗争”恶习。凡此种种,只要我们冷静地加以分析,最后都会归结到一个带根本性的错误:无一不是未能从人类的本性出发、未能按照自然—人道主义规律去正确地处理儿童问题。

“鰥寡孤独”,是中国的一个成语。语出《管子·禁藏》一文:“赐鳏寡,振孤独。”后来中国的一位大思想家孟子在《梁惠王下》一文解释说:“老而无妻曰鰥,老而无夫曰寡,老而无子曰独,幼而无父曰孤,此四者,天下之穷民而无靠”,后来就用“鳏寡孤独”泛指没有劳动能力而又无人赡养或抚养的人。人类的文明程度,善良程度,主要的并不表现在如何处理有正常能力的人类的关系,而在于如何处理诸如鳏寡孤独这些丧失(或未发育成)正常能力的人类的关系。人类是劳动存在物,是靠自己的双手劳动满足自己的需要的特殊存在物,按照这一特征,“不劳动者不得食”、“无关系者无依靠”似乎很符合客观规律。然而,人类,从最根本的意义上讲,是一种自然—人道主义存在物,这一本性要求人类对于诸如鳏寡孤独者,也必须实行自然—人道主义,也必须把他们视为具有同自己一样的本性的存在物。他们作为自然存在物,有自己的自然需要(吃、喝、住、行、性等),他们作为社会存在物,有自己的社会需要(如交往、结社、关心社会等),他们作为人性存在物,有他的人性需要(得到尊重、照顾关怀等)。而这就是说,人类、社会、国家、个人,只有从人类的共同本性出发时,对他们才能给予真正的、正当的关照。而不是像许多人所理解的那样给他们以恩赐、福利、怜悯,等等。把给予鳏寡孤独以关怀视为恩赐,是对他们的一种人性和人格的侮辱,更是自己自然—人道主义本性的丧失,我们何必要把人类的本性所使然的正常行为,视为大慈大悲的“上帝的行为”从而把自己摆到“非人类”的“崇高”位置上呢?

  残,即残疾人。正确地对待残疾人问题,是近几年的事情。而在此之前,人们往往对他们讥之、弃之。在我看来,即使到今天,人类对于残疾人问题的认识还是很肤浅的,例如,人们只是出于“良心”、“善心”去帮助他们、关心他们。其实,残疾人,“残”的、“疾”的只是生理上的,而就其人类之所以为人类的共同本性来讲,他们是不残不疾、不多不少与“正常的人们”一样的。所以,对于残疾人唯一正确的态度,并不是号召全社会都去关心残疾人事业,也不是启发非残疾的人“良心发现”,而是从人类的本性出发对待他们,把他们作为与自己“同一类”的自然—人道主义的存在物来对待,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与残疾人一样的属于同一个人类。反之,非残疾的我们只是生理上的健全者,而从人性上讲则恰恰属于“残疾者”。难道不是这样吗?

  囚,即囚犯,犯罪者。犯罪者有轻有重,有的是因为一时糊涂,有的是因为“鬼迷心窍”,有的是因为一时激动,有的是心理变态,当然也有的属于十恶不赦、死有余辜。问题在于,犯罪者属不属于人类(真正“行同狗彘”的是极个别的)?如果属于,应不应当对他们实行自然—人道主义原则。值得注意的是,犯罪者的行为与我们这些非犯罪者的行为归根结底都是社会环境的产物。在我看来,社会的经济发达与不发达、科学技术先进与不先进,并不是社会文明的根本标志。我们看到,在一些经济发达、科学技术先进的国家,犯罪率并不比经济不发达、科学技术落后的国家低。犯罪多少的问题与经济、科技并没有必然的联系。相反,它倒与人类的本性在一种社会制度下的实现程度有关:一定的社会制度下不符合人类本性的成分越多,犯罪的现象就越多;某种社会制度只要它符合人类的共同本性,尽管那里生产发展速度不快、科学技术进步不快,但仍会有太平盛世的景观。所以,在我看来,要想阻止犯罪现象的蔓延,只有一条道路,从人类的本性出发,以实现人类的自然—人道主义本性为根本目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使经济、科技等达到更快的发展。至于谈到如何对待已经犯了罪的人们,我只想引用我在一本诗集[注1]里的这样一首诗:

为失足的青少年辩护

你若相信长弯的树苗可以扭直,

就应该相信我这首小诗。

——题记

  

尊敬的社会,你给我住口!

不许辱骂那些失足的朋友!

你相信天命吗——天性?——

他们生来就是为了嫖,为了偷!

记得当初放纵他们的,

是你身上的病毒和恶臭;

现在病倒了,病根在哪里?

你——社会——是幕后!

尊敬的社会,你给我住手!

不许殴打那些失足的朋友!

你相信压服吗——打!——

对内伤也得用脚踢,使鞭抽!

记得当年唆使他们的,

是你心灵的麻木和世故;

如今犯罪了,铐子谁戴?

你——社会——是祸首!

社会是谁?你我他——我们,

我们是谁?同胞、父母、朋友……

他们的罪状仅是我们过错的延长,

我们的清白是因为他们在含垢忍辱。

人们已经觉悟了,失足的朋友,

我也在含着泪吻你那滴着血的伤口;

祖国已伸出了手,我失足的朋友,

别再计较历史那好心的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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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章韶华、王涛:《花与刺》,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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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自章韶华著作《自然—人道学说》,ISBN-7---3,第-页。著作出版时间:年9月第一版,年7月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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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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