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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规章重点复习内容铁路机车操作规则
第二节《铁路机车操作规则》
第五条
出乘前必须充分休息,严禁饮酒,按规定着装,准时出勤。
第六条
出勤时,机车乘务员应携带工作证、驾驶证、岗位培训合格证(鉴定期间由机务段出具书面证明)和有关规章制度,到机车调度员处报到,接受指纹影像识别、酒精含量测试,按规定领取司机报单、司机手册、列车时刻表、运行揭示等行车资料和备品。
第十三条
进入挂车线后,应严格控制机车速度,执行十、五、三车和一度停车规定,确认脱轨器、防护信号及停留车位置。
1.距脱轨器、防护信号、车列10m前必须停车。
2.确认脱轨器、防护信号撤除后,显示连挂信号,以不超过5km/h的速度平稳连挂。
3.连挂时,根据需要适量撒砂,连挂后要试拉。
第十五条
列车制动机试验
1.全部试验
列检作业场无列车制动机的地面试验设备或该设备发生故障时,机车对列车充满风后,司机应根据检车员的要求进行试验:
(1)自阀减压50kPa(编组60辆及以上时为70kPa)并保压1min,对列车制动机进行感度试验,全列车必须发生制动作用,并不得发生自然缓解,司机检查制动主管漏泄量,每分钟不得超过20kPa;手柄移至运转位后,全列车须在1min内缓解完毕。
(2)自阀施行最大有效减压(制动主管定压kPa时为kPa,定压kPa时为kPa),对列车制动机进行安定试验,以便检车员检查列车制动机,要求不发生紧急制动,并检查制动缸活塞行程或制动指示器是否符合规定。
2.简略试验
制动主管达到规定压力后,自阀减压kPa并保压1min,检查制动主管贯通状态,检车员、车站值班员或车站有关人员检查确认列车最后一辆车发生制动作用;司机检查制动主管漏泄量,每分钟不得超过20kPa。
3.持续一定时间的保压试验
在长大下坡道前方的列检作业场需进行持续一定时间的保压试验时,应在列车制动机按全部试验方法试验后,自阀减压kPa并保压3min,列车不得发生自然缓解。
4.列车制动机试验时,司机应确认并正确记录充、排风时间,检查制动主管压力的变化情况,并作为本次列车操纵和制动机使用的参考依据。装有列尾装置的列车,进行列尾风压查询;装有防折关装置的机车,注意观察其状态;CCBII、法维莱等微机控制的制动机,注意观察显示屏上充风流量信息。
第十六条
司机根据发车时间,做好发车准备工作。货物列车起动困难时,可适当压缩车钩,但不应超过总辆数的三分之二。压缩车钩后,在机车加载前,不得缓解机车制动。
第十七条
起动列车前,必须二人及以上(单司机值乘区段除外)确认行车凭证、发车信号显示正确,准确呼唤应答,执行车机联控,鸣笛起动列车。
1.起动列车前使用列尾装置检查尾部制动主管压力是否与机车制动主管压力基本一致。
2.列车起动时,应检查制动机手柄是否在正常位置及各仪表的显示状态,做到起车稳、加速快、防止空转。
3.内燃机车提手柄、电力机车进级时,应使柴油机转速及牵引电流稳定上升。当列车不能起动或起动过程中空转不能消除时,应迅速调整主手柄位置,重新起动列车。
4.列车起动后,应进行后部瞭望确认列车起动正常。单司机单班值乘的不进行后部瞭望。
第二十一条
机车司机在运行中必须严格执行“彻底瞭望、确认信号、准确呼唤、手比眼看”的“十六字令”,依照机车乘务员一次出乘作业标准、《列车操纵示意图》、《列车操纵提示卡》正确操纵列车,并规范执行确认呼唤(应答)和车机联控制度。
严格遵守每百吨列车重量换算闸瓦压力限制速度,列车限制速度,线路、桥隧、信号容许速度,机车车辆最高运行速度,道岔、曲线及各种临时限制速度,以及LKJ速度控制模式设定的限制速度的规定。列车运行中,当列尾装置主机发出电池欠压报警、通信中断等异常情况时,司机应及时通知就近车站值班员或列车调度员,旅客列车应同时通知车辆乘务员。
第二十七条
装有列尾装置的列车出发前、进站前、进入长大下坡道前和停车站出站后,应使用列尾装置对制动主管的压力变化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制动主管的压力异常时,应立即停车,停车后,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通知就近车站值班员或列车调度员。
第二十八条
施行常用制动时,应考虑列车速度、线路坡道、牵引辆数和吨数、车辆种类以及闸瓦压力等条件,保持列车均匀减速,防止列车冲动。进入停车线停车时,提前确认LKJ显示距离与地面信号位置是否一致,准确掌握制动时机、制动距离和减压量,应做到一次停妥,牵引列车时,不应使用单阀制动停车,并遵守以下规定:
1.初次减压量,不得少于50kPa。长大下坡道应适当增加初次减压量,具体减压量由铁路局制定。
2.追加减压一般不应超过两次;一次追加减压量,不得超过初次减压量。
3.累计减压量,不应超过最大有效减压量。
4.单阀缓解量,每次不得超过30kPa(CCBII、法维莱型制动机除外)。
5.减压时,自阀排风未止不应追加、停车或缓解列车制动。
6.货物列车运行中,自阀减压排风未止,不得缓解机车制动。
7.禁止在制动保压后,将自阀手柄由中立位推向缓解、运转、保持位后,又移回中立位(牵引采用阶段缓解装置的列车除外)。
8.货物列车速度在15km/h以下时,不应缓解列车制动。长大下坡道区段因受制动周期等因素限制,最低缓解速度不应低于10km/h。重载货物列车速度在30km/h以下,不应缓解列车制动。
9.少量减压停车后,应追加减压至kPa及以上。
10.站停超过20min时,开车前应进行列车制动机简略试验。
第二十九条
施行紧急制动时,应迅速将自阀手柄推向紧急制动位,并立即解除机车牵引力,期间柴油机不得停机,电力机车不得断主断路器、降弓,动力制动应处在备用状态。列车未停稳,严禁移动自阀、单阀手柄(投入动力制动时,单阀除外)。无自动撒砂装置或自动撒砂装置失效时,停车前应适当撒砂。
第三十条
单机(包括双机、专列回送的机车,下同)在自动闭塞区间紧急制动停车后,具备移动条件时司机须立即将机车移动不少于15m,再按照先防护后报告的原则,在轨道电路调谐区外使用短路铜线短接轨道电路,然后向就近车站值班员或列车调度员报告停车位置和原因。
单机被迫停在调谐区内时,司机须立即在调谐区外使用短路铜线短接轨道电路,然后向就近车站值班员或列车调度员报告停车位置和原因。
第三十三条
装有动力制动装置的机车在列车调速时,要采用动力制动为主、空气制动为辅、相互配合使用的方法,并应做到:
1.内燃机车在提、回动力制动手柄时,要逐位进行,至“1”位时应稍作停留。电力机车给定制动励磁电流时,电流的升、降要做到平稳。
2.制动电流不得超过额定值。
3.动力制动与空气制动配合使用时,应将机车制动缸压力及时缓解为0(设有自动控制装置的机车除外)。
4.需要缓解时,应先缓解空气制动,再解除动力制动。
5.多机牵引使用动力制动时,前部机车使用后,再通知后部机车依次使用;需要解除动力制动时,根据前部机车的通知,后部机车先解除,前部机车后解除(装有重联线和同步装置机车运行时除外)。
第四十五条
牵引旅客列车在确保安全正点的同时,应做到运行平稳、停车准确。
1.起车时,全列起动后再加速。
2.进站停车时,应采取保压停车,按机车停车位置标一次稳、准停妥。
第四十六条
列车运行中施行常用制动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机车呈牵引状态,柴油机转速控制在r/min左右或牵引电流控制在0A左右;电力机车的牵引电流控制在A以下。停车制动,自阀减压时,列车产生制动作用并稳定降速(时间原则上应控制在5s以上)后,再解除机车牵引力。特殊情况由铁路局规定。
2.自阀减压前,应单独缓解机车,使列车制动时机车呈缓解状态。
3.制动时,追加减压量累计不应超过初次减压量。
第四十八条
列车在长大下坡道运行中,应采用空气、动力制动配合使用的操纵方法,做到:
1.列车进入下坡道时,投用动力制动,待列车继续增速的同时,再逐步增加制动电流。
2.当动力制动不能满足控制列车运行速度的要求时,采用空气制动调整列车运行速度。无动力制动或动力制动故障时的空气制动操纵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3.缓解列车制动时,应在缓解空气制动后,再逐步解除动力制动。
第五十一条
在长大上坡道上,应采用“先闯后爬,闯爬结合”的操纵方法。进入坡道前应提早增大机车牵引力,储备动能,进入坡道后应进行预防性撒砂,防止空转,并注意牵引电流不得超过持续电流。
第五十五条
调车机车乘务员要熟悉《车站行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站细》)及有关规定,熟记站内线路(包括专用线)、信号机以及各种标志等站场情况,严格执行《技规》调车工作有关规定。
采用无线调车灯显设备进行调车时,应使LKJ处于调车工作状态与无线调车灯显设备配合使用,并根据信号显示和作业指令的要求进行作业。
中间站利用本务机车调车时,对附有示意图的调车作业通知单的内容和注意事项必须掌握清楚。作业前,应使LKJ处于调车工作状态。
在中间站不得利用单司机单班值乘列车的机车进行调车作业,遇特殊情况,必须利用该本务机车对本列进行调车作业时,相关作业人员应加强安全控制。
第五十七条
调车作业中,彻底瞭望,确认信号,正确执行信号显示的要求和呼唤应答制度,没有信号不准动车,信号中断或不清立即停车。穿越正线调车作业时,必须执行车机联控制度。
连挂车辆时,严格按十、五、三车距离和信号要求控制速度,接近被连挂车辆时,速度不得超过5km/h。
按《站细》规定连结软管后,动车前应进行制动机简略试验。
单机连挂车辆时,应注意确认车辆停留和脱轨器位置,必须执行“一度停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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