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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收入票据管理工作规则



注:后附收入管理相关业务知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铁路运输企业内部对客货运输票据的管理工作,依据《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铁路运输收入票据管理工作,是铁路运输收入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任务是对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的请领、订印、保管、使用、缴销全过程进行管理与监督,以满足铁路运输生产需要和保证铁路运输费用的正确核收。 

  第三条 本规则是国家铁路以及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业务的其他铁路运输企业收入管理部门和客货营业单位,在客货运输票据管理工作中的基本标准。 

  第四条 不设铁路分局的铁路局,对本规则中规定由铁路分局收入管理部门负责的工作,由铁路局收入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 客货票据管理

第一节 票据库

  第五条 铁路局或铁路分局、客运公司及其站、段、客运分公司均应设立票据库。配置专(兼)职管理人员,并实行票、账分管制度。未使用票据与使用过的票据应实行分库保管、专人负责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票据库管理的基本要求

  1、铁路局票据库负责全局客货票据的订印和组织配发,监督检查印刷厂的印票工作和所属铁路分局、客运公司票据库的管理工作。

  2、铁路分局、客运公司票据库负责向铁路局提报印票计划,监督检查所属客货营业单位票据库的管理工作。

  3、站段、客运分公司负责各种客货票据的请领、发放工作,掌握票据使用情况,按规定库存量储备客货票据,保证运输生产需要。

  4、各级票据库应不定期地对所储备、保管的客货票据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5、建立严格的票据出入库管理制度。

6、票据库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对现存的客货票据进行清查,填制“库存客货票据清查单(财收-26)”,与客货票据账核对无误后,由交接双方和单位领导共同签章留存备查。交接不清,移交人不得离职,接收人有权拒绝接收。移交后发生差错,由接收人负责。

  7、票据库必须配备专用的票柜、票架,并有防火、防盗、防湿、防虫蛀、防鼠咬设施,有条件的要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库内不准存放与客货票据无关的其他物品,严禁无关人员出入,保证客货票据的绝对安全。

  8、铁路局或铁路分局、客运公司的票据库应配备取送票据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二节 客货票据账

  第七条 票据账的设置

  客货票据账是登记掌握各种客货票据收支情况的专用账簿。铁路局、铁路分局、客运公司及其站段、客运分公司都必须建立完整的客货票据账。每本“客货票据账(财收-5)”的封皮后面均应附有“经管人员一览表(财收-5-1)”和“客货票据账目录(财收-5-2)”,账页应连续编号,分别按卡片式车票和填写式册页票据装订成册。

  卡片式车票按售票窗口建账。填写式册页票据按票据名称和定额票的票面金额设置账页。客货兼办的车站可合并建账,业务量较大的车站可按营业点分别建账。客运分公司应建立票据总账和列车长分户账。 

  第八条 票据账的登销

  客货票据账登记时必须使用钢笔填写,并应注意账簿的完整和账面的整洁。账簿记录发生差错时,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得重新抄写,应将错误的文字或数字划双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然后在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数字,并由记账人员在更正处盖章。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全部划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对于错误的文字,可只更正错误部分。由于记账凭证错误而使账簿记录发生错误,应按更正的记账凭证登记账簿。

  客货票据账的领收方应根据票据请领单登记。发售方应根据票据整理报告、收发月报、缴销单等登记。并严格按照铁道部《运输收入报表格式及说明》中“客货票据账(财收-5)”的说明所规定的“客货票据账的登销方法”,按月登销,掌握使用和结存数量。

使用计算机登销客货票据账时,应按月备份票据账信息,按年打印书面账页。

第三节 客货票据的请领、印制

  第九条 站段、客运分公司应在每年11月份提出次年客货票据的印制计划,经铁路分局、客运公司审核汇总后,报铁路局向铁道部指定的印刷厂安排印制计划。 

  第十条 站段、客运分公司根据客货票据使用量,按2~4个月的储备量,向铁路分局、客运公司填报“票据请领单”请领客货票据。铁路分局、客运公司对所管辖单位报送的客货票据请领单要认真审核,发现错误及时纠正,防止误印、脱销和积压。经审核无误后报铁路局,由铁路局向印刷厂订印票据。 

  第十一条 经铁路局、铁路分局有关部门批准,在车站范围以外设立的旅客售票点、行包和货物托运制票点,必须建立严格的票据领取、保管、使用、报送、进款汇缴等管理制度,并接受收入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十二条 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的其他铁路企业,办理直通运输时所使用的客货票据,必须由接轨的国家铁路的铁路局或铁路分局提供。票据的请领、使用、保管(含到达票据)等工作应接受提供票据的铁路局或铁路分局收入管理部门的检查。发生票据事故要及时通报,并按《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处理,事故赔偿款交提供票据的铁路局或铁路分局列报。 

  第十三条 客货票据入库、领发、出库,均要建立交接清点、登记、签收制度。客货票据必须有领票人与票据库办理领用手续,领发时要当面点清,检查无误后双方在“客票票据领发单(财收-12-1)”、“票据领销卡片(财收-15-5)”上签认。领出的客货票据,班组间交接时,也应办理交接手续,严禁信用交接。 

  第十四条 

  客货票据必须在铁道部批准并颁发“铁路客货票据印制委托书”的印刷厂印制。票据式样、印制用纸,必须符合铁道部规定。

第四节 客货票据的验收、保管

  第十五条 站段、客运分公司收到铁路分局、客运公司或印刷厂寄来的票据后,应对卡片式车票(逐张)及电子车票(逐卷)在15天内,其他票据(逐本)在10天内,清点、验收、登记入账。及时向铁路分局、客运公司收入管理部门签回请领单的丙联。

站段、客运分公司在清点客货票据发现错误时,应填制“客货票据印刷验收差错记录(财收-19)”报上级收入管理部门。收入管理部门经审核确认,填制“客货票据缺号证明书(财收-23)”交上报单位作为销账的依据。 

  第十六条 对使用完毕的客货票据存根页和票据整理报告,要按种别、日期、顺号装订成册,按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对使用过的电子客票碳带也应按规定期限保管备查。 

  第十七条 到达客货票据的保管

  车站应严格执行客票回收制度,对旅客使用完了的车票,由到站负责收回,旅客需要报销时,将车票切角后交给旅客。乘降所下车的旅客,由列车乘务员收回车票,集中交列车终到站。车站收回的车票必须严格保管,定期缴销。

  车站对到达的行李、包裹、货运票据(包括相关附件)、到达变更货票抄件,要按照票种、时间顺序分别装订成册,按规定时间保管。

第五节 客货票据的缴销

  第十八条 对不适用的客货票据,应及时清点并填制“客货票据缴销单(财收-24)”报上级收入管理部门审批后,连同客货票据寄送上级收入管理部门点收销账。 

  第十九条 对保管期满的客货票据、碳带及报表,应填报“票据、报表保管期满销毁单(财收-25)”,报上级收入管理部门审批,并由其派专人负责监销。其中碳带的销毁,按铁道部的专门规定办理。

第三章 客货票据的使用

  第二十条 核收铁路运输费用时,必须使用铁道部规定的铁路客货票据,未经批准公布的票据不得使用。不得使用铁路客货票据核收铁道部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使用计算机填制客货票据的软件系统,必须采用铁道部规定的计算机软件。在实际制票工作中如果出现计费方面的错误,应及时报告上级收入、客运、货运和计算机管理部门解决。 

  第二十二条 客货票据必须按照票据符号、票号顺序使用。如因工作失误出现越号时,应及时向上级收入管理部门报告,在“票据整理报告(财收-4)”上分行填记上报,并尽快采取措施恢复顺序使用。 

第二十三条 对填写式票据,不论是手工填写还是计算机填写,都必须各联同时复写,不得分联填写。 

  第二十四条 客货票据的内容应按照规定逐项填写,不得省略项目。

  货运票据的金额、货物品名、重量等与计费有关的栏目填写错误时,不得更改,必须按作废票处理。

  客运票据发生填写错误或代用票剪断线与填写金额不符时,不得涂改,一律按作废票处理。代用票“旅客联”一经剪断,原则上不得按作废票处理,如属特殊情况,应由经办人写出经过,经单位领导签认后,报上级收入管理部门核实处理。 

  第二十五条 到达票据的处理

  1、车站对到达的行李、包裹票,应在票面上记明到达、通知、交付日期及车次,发生杂费时,还应注明杂费收据号码和金额。

  2、车站对到达的货票,应在票面上填记货物到达、卸车、催领、交付和搬出日期。发生杂费时,应将杂费收据号码、款额、日期填记在到达货票上。对变更到站的货票,除在货票上按上述要求填记外,还应使用“货物运单”根据原票的内容做成抄件留存,原票报上级收入管理部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站段、客运分公司,每年对所经管的票据、有价表格必须全部清查一次,填制“库存客货票据清查单(财收-26)”,报上级收入管理部门。若发现结存数量不符、账实不符等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上级收入管理部门处理。

  铁路分局、客运公司收入管理部门,每两年对所管辖站段、客运分公司的票据、有价表格进行全部清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填制“库存客货票据清查单(财收-26)”,与站段、客运分公司的票据账进行核对,做到铁路分局、客运公司和站段、客运分公司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七条 铁路局、铁路分局、客运公司收入管理部门,要指派收入稽查人员不定期地对所管辖单位的客货票据的请领、保管、交接、使用及票据账和票据库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第二十八条 为了防止营私舞弊行为的发生,收入稽查人员在对车站票据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时,应特别注意对到达票据保管情况的检查,要核对有关资料(如卸车登记簿、列车编组顺序表等)检查到达票据有无丢失或被有意藏匿。发现到达票据在保管期限内丢失或违反规定销毁的,按《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规定的“票据事故”处理。查出为掩盖收入违纪问题而有意藏匿、毁灭到达票据的,除对其藏匿、毁灭的票据按票据事故处理外,对其所要掩盖的收入违纪问题在处理时按铁道部《关于违反运输收入纪律的处罚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从重或加重处理。

1.现行《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是什么时间开始施行的?

答:年12月29日第十五次铁路总公司部长办公会议通过《铁路运输收入规程》,以铁道部令第24号公布,年12月31日起施行。

2.《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的制定依据和目的是什么?

答:为规范铁路运输收入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及国家颁布的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制定。

3.铁路运输收入包括哪些费用?

答:铁路运输收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客货运输业务和辅助作业中,向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核收的票款、运费、杂费等运输费用的总称。

4.铁路运输收入分为哪四部分?

答:铁路运输收入分为客运收入、货运收入、铁路建设基金、代收款。

5.客运收入是指什么?

答:客运收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旅客运输业务和辅助作业中,使用铁路运输票据,按规定向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核收的票款、运费、杂费。

6.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包括哪些?

答:铁路办理客货运输使用的各种车票、行李票、包裹票、货票、客货运杂费收据、定额收据、有价表格等统称为铁路客货运输票据。

7.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的性质是如何规定的?

答:铁路客货运输票据是国家批准的专业发票,属有价证券,是铁路运输企业核算运输收入的原始凭证,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的各联任何单位不得增减。

8.《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对票据库的设置和管理有何要求?

答:铁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的站、段均应设置票据库。票据库必须有保证安全的设施,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和交接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建立票据总账和明细账,掌握请领、使用和结存情况,定期清查。

9.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可以相互调拨和借用吗?

答:铁路客货运输票据,未经上级收入管理部门批准,不准相互调拨和借用。

10.铁路运输费用的核收分为哪几种方式?

答:铁路运输费用具体核收方式分为现付、到付、后付、预付四种。

11.何谓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及报表的“三检”?

答:“三检”复核是指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及报表自检、互检、总检制度,防止发生差错。

12.发站复核发现计算错误造成多,少收款时.应当如何处理?

答:发站复核发现计算错误时,应及时办理补退款手续,并发电报通知到站及本企业收入管理部门,发生的补退款,列原运输收入项目。

13.到站发现发站原收运输费用计算错误造成少收款时应当如何处理?

答:到站发现发站原收运输费用计算错误造成少收款对,应发电报通知发站及其上级收入管理部门查询答复后办理补款,补收款(不含铁路建设基金)列其他收入。

14.收入管理部门审核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发现的多、少收款应如何处理?

答:收入管理部门审核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发现的多、少收款超过客货运规章规定的补退费用限额时,应填发“票价订正通知书”、“补款通知书”、“退款通知书”按权责发生制列账,通知原收款站、段办理补退。因特殊情况原收款站、段办理补退款有困难时,可委托有关站、段办理,凭有关函电证明报收入管理部门销账。

15.多、少收款超过天元法处理时如何赔偿、列帐?

答:多、少收款超过l80天无法处理时,少收款由责任者赔偿,责任者无力赔偿或少收款属单位责任的,由单位负责赔偿,在责任单位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多收款转运营财务部门列营业外收入。

16.站,车发生多、少缴款时应如何处理?

答:收入管理部门审核、对账,发现车站、列车应缴款和实缴款不符时,按多、少缴款处理,填发“多、少缴款订正通知书”,并按权责发生制列账。

少缴款处理期限不得超过30天,对超过期限未处理的少缴款,转同级运营财务部门先予垫付,由其向责任站、段扣款,在责任人工资内归还。

多缴款超过天未能处理时,转运营财务部门列营业外收入。

17.车站向银行送存运输收入进款时应如何保证安全?

答:车站向银行送存运输收入进款时,从存款地点到送款车辆、送款途中及从送款车辆到银行,必须由公安人员全程护送,没有公安人员的车站,由站长派人护送,日均现金收入超过1万元时应使用机动车辆送存银行。

18.旅客列车为保证运输收入进款安全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答:旅客列车应配备保险柜存放票据和资金,并由列车长或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保证票据和现金的绝对安全。列车乘务工作终了交款时,必须由乘警护送至交款处所。

19.站、段的运输收入进款的送存、上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站、段的运输收入进款必须在收款次日12点前送存银行,并按规定日期上缴上级收入管理部门。

20.站、车运输收入进款的交款、结账有何规定?

答:车站、列车运输收入进款应遵守先交款后结账的原则,按日进行结账。结账时间除特定者外,统一规定为18点。车站旅客售票结账时间为24点,旅客列车结账时间为本次乘务工作终了。当月运输收入进款应在当月列帐。实行计算机售票和制票的车站、列车,直接收款人员必须在办理交款手续后方可打印结账报表。

21.结账时发生多、少款应如何办理?

答:结账时发生多出款,应在当日列账上缴,严禁保留账外现金。短少款由责任者当时赔补,不准以运输收入进款或找零款项数滚欠。

22.《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对旅客列车运输收入进款的报账有何要求?

答:列车长每次值乘终了应正确编报“车内补票移交报告”,在退乘当日连同票据存根页、报告页和缴款收据一并送交本单位收入管理部门。

23.运输收入稽查人员在执行稽查任务时具有哪些职权?

答:稽查人员在执行稽查任务时,具有下列职权:

(1)要求被检查单位介绍情况并接受检查;有权调阅、封存、扣留收入工作有关的各种账表、凭证、文件、资料。

(2)对稽查工作中发现的违章违纪行为,在稽查现场有权予以制止。

(3)在车站、列车查验旅客各种乘车凭证。

(4)参加责任单位对运输收入违纪问题的分析处理会议。

(5)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向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责任单位如无特别理由,必须在限定时间内按处理意见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和整改措施报上级收入管理部门和稽查人员的派出单位。

(6)稽查人员在执行任务乘车时免于签证,不受车种、席别的限制。出入车站有关处所、使用铁路电话、拍发铁路电报均不受限制。

24.运输收入事故分为哪三类?

答:运输收入事故的种类分为现金事故、票据事故和坏帐损失。

25.什么是现金事故?

答:现金事故是指现金丢失、被盗、被抢劫。

26.什么是票据事故?

答:票据事故是指在印制、保管、发放、运输和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含使用过的发送、到达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和印刷过程中的半成品)丢失、灭失、被盗、短少。

27.什么是坏账损失?

答:坏账损失是指因失职造成的无法收回的运输收入进款。

28.运输收入事故的等级如何划分?

答:运输收入事故的等级分为一般事故、大事故和重大事故。

(1)一般事故:损失金额不足1万元。

(2)大事故:损失金额l万元及其以上,不足10万元。

(3)重大事故:损失金额10万元及其以上。

29.发生运输收入事故时如何计算事故金额?

答:(1)现金、银行票据和坏账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

(2)卡片式车票和印有固定金额的票据,按票面金额计算。

(3)区段票每张按剪断线最高额计算。

(4)代用票按每组元计算。

(5)计算机软纸票按每张元计算,

(6)行李票、包裹票、客运杂费收据等未印金额的票据按每组元计算。

(7)各种货票、货运杂费收据等未印金额的票据按每组元计算。

(8)对使用过的到达铁路客货运输票据事故的金额按上述相应票据计算。

(9)对使用过的发送铁路客赁运输票据事故金额能确定运输收入实际损失的,按造成的运输收入实际损失计算,不能确定实际损失的按上述相应票据计算。

30.发生运输收入事故时应当如何处理现场?

答:发生运输收入事故时,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电告收入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及时组织破案。

31.发生运输收入事故时应当如何报告?

答:事故发生后应于5日内向本企业收入管理部门提出“运输收入事故报告表”并附责任人书面材料。重大、大事故应及时书面报告铁道部。

32.运输收入事故的处理权限有何规定?

答:运输收入一般事故由站、段处理,并报本企业收入管理部门备案。运输收入重大、大事故由铁路运输企业处理,并报铁道部收入管理部门备案。

33.发生运输收入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何赔偿?

答:发生运输收入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须由责任者和责任单位赔偿,责任者无力赔偿的部分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赔偿。

34.《关于违反运输收入纪律的处罚规定》中所称违纪行为是指哪些行为?

答: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客货运输业务和开展延伸服务活动中以及对完成的运输收入的核算、列账、报缴时,为了局部利益或个人利益,违反有关铁路运输收入管理的规章制度,有意侵犯铁路运输收入和因工作失职致使铁路运输收入遭受损失的行为。

35.对造成运输收入损失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对违反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定,致使铁路运输收入损失的行为,无论金额大小,都应当区别情况做出如下处理:1没收非法所得;2追收应当上缴的收入,3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④调整有关账目。

36.列车上乘务人员或单位发生哪些行为时列入违反运输收入纪律的违纪行为?

答:列车上乘务人员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纪行为:

(1)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篡改票证、报表或以其它方式侵吞票款的。

(2)为长途旅客开短途票的。

(3)私带无票人员的。

(4)安排旅客(包括持有铁路乘车证的铁路职工)越席乘车的。

(5)无票运输货物的。

(6)列车行李员与车站或货主串通,装载超过票记重量、件数的行包货物或为其提供便利的。

(7)违规占用卧铺、座席的。

(8)其他违反铁路运输收入管理或客运管理的规定,造成运输收入少收的行为。

37.铁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的站、段、分公司以及其工作人员发生哪些行为时列入违反运输收入纪律的违纪行为?

答:铁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的站、段、分公司,以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客、货运输业务时,构成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纪行为:

(1)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篡改票证、报表或以其他方式侵占运输进款的。

(2)无票运输货物的。

(3)降低货物、行包计费重量,致使运输收入漏、少收的。

(4)伪报货物、行包品名或伪造客票号码将包裹按行李托运,致使运输收入漏、少收的。

(5)对承运的达到整车运输条件的货物故意按零担办理,致使运输收入漏、少收的。

(6)未经装卸作业原车或原货物重新起票并改变原品名或计费重量,致使运输收入漏、少收的。

(7)对到达的品名、重量不符的行包或货物应当补收费用而不补收的。

(8)越权减、免运杂费或违反运价下浮规定下浮运价的。

(9)铁路内部非运输主业单位占用铁路运输设备(如路产专用线等)及路产房屋、站场,车站故意不收或少收、占用者故意不交或少交租用费的。

(10)在办理企业自备车(包括非部属铁路货车范围内的铁路内部企业自备车)运输时,车站故意不收或少收、托运人故意不交或少交重车运费或空车回空费的。

(11)在专用线、专用铁路,实际仍由铁路本务机车或调车机车进行取送车作业,却签订虚假的“机车出租合同”收取机车出租费,致使“取送车费”少收的.

(12)其他违反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定或铁路总公司容、货计费规定,造成运输收入漏、少收的行为。

38.票据库的人员配置和基本管理制度有何规定?

答:票据库应配置专(兼)职管理人员,并实行票、账分管制度,未使用票据与使用过的票据应实行分库保管、专人负责的管理制度。

39.票据库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如何清查票据、办理交接?

答:票据库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对现存的铁路客货运输票据进行清查,填制“库存客货票据清查单(财收-26)”,与客货票据帐核对无误后,由交接双方和单位领导共同签章留存备查,交接不清,移交人不得离职,接收人有权拒绝接收,移交后发生差错,由接收人负责。

40.票据库应当采取哪些措施以确保票据的绝对安全?

答:票据库必须配备专用的票柜、票架,并有防火、防盗,防湿、防虫蛀、防鼠咬设施,有条件的要没置自动报警装置。库内不准存放与票据无关的其他物品,严禁无关人员出入,保证票据的绝对安全。

41.票据账具有什么作用?

答:票据账是登记、掌握各种客货运输票据收支情况的专用帐薄。

42.票据账的设置有何规定?

答:每本“客货票据账”的封皮后面均应附有“经管人员一览表”和“客货票据账目录”账页应连续编号,分别按卡片式车票、计算机软纸票和填写式册页票据装订成册。卡片式车票、计算机软纸票按售票窗口建账,填写式册页票据按票据名称、定额票按票面金额设置帐页。客货兼办的车站可合并建帐,业务量较大的车站可按营业点分别建账。客运(列车)段应建立票据总帐和列车长分户帐。

43.登记客货票据账有何规定?

答:客货票据账登记时必须使用蓝、黑墨水笔填写,并应注意帐簿的完整和账面的整洁。

44.客货票据账簿记录发生差错时应如何处理?

答:账簿记录发生差错时,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得重新抄写,应将错误的文字或数字画双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然后在画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数字,并由记账人员在更正处盖章。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全部画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对于错误的文字,可只更正错误部分。由于记账凭证错误而使账簿记录发生错误,应按更正的记账凭证登记账簿。

45.客货运输票据的保管期限有何规定?

答:计算机碳带为1年;代用票、区段票、行李票、包裹票,各种货票、客货运杂费收据和其他票据(含到达行李票、包裹票、各种货票)为3年;铁路客货运输票据账为10年;售出卡片式车票报告、票据整理报告、票据收发月报、铁路客货运输票据请领单为15年。

46.客货运输票据必须按照什么顺序使用?

答:客货远输票据必须按照票据符号、票号顺序使用。

47.票据使用过程中因工作失误出现越号时应如何处理?

答:因工作失误出现越号时,应及时向上级收入管理部门报告,在“票据整理报告”上分行填记上报,并尽快采取措施恢复顺序使用。

48.客运票据发生填写错误或代用票剪断线与填写金额不符时应如何处理?

答:客运票据发生填写错误或代用票剪断线与填写金额不符时,不得涂改,一律按作废票处理。代用票“旅客联”一经剪断,原则上不得按作废票处理,如属特殊情况,应由经办人写出经过,经单位领导签认后,报上级收入管理部门核实处理。

49.作废客货运输票据时有何要求?

答:作废的客货运输票据必须各联齐全,票面上画对角线,并须加盖“作废”戳记,除存根联外其他各联一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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