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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小悠核心邊緣乾隆朝出旗爲民研究
核心—邊緣:
乾隆朝“出旗爲民”研究
内容提要:“出旗爲民”是乾隆朝一個重要歷史事件。清王朝以八旗立國,入關之後對旗人一直施行“包養”與“隔離”政策。康熙中期以後,國家有限的財政支出無力供養日益孳孽的旗人,出現了嚴重的八旗生計問題。乾隆年間,統治者試圖通過令處在八旗內部政治、經濟邊緣地位的中下層漢軍旗人,旗下開户人出旗爲民的辦法,緩解這一問題。出旗的完成是八旗組織從擴張轉向收縮的標誌,並促成了清王朝軍事布局的最終確立。
作者简介:鄭小悠,國家圖書館國家古籍保護中心辦公室館員。
原文出处:《文史》年第第4辑.
乾隆年間的旗人出旗問題,前輩學者已經多有研究。如定宜莊對駐防漢軍和開户人的出旗有專門論述①。劉小萌、孟昭信、孫静等學者在研究清代奴僕開户問題時對開户人的出旗多有涉及②。謝景芳、孫静、范傳南等學者則將乾隆年間的漢軍出旗歸因於八旗內部滿漢關係的破裂,强調清代滿洲本位與滿洲民族認同在乾隆年間的凸顯③。本文運用實録、檔案、志書等史料,力圖通過對“出旗爲民”事件對象、過程、結果的梳理辨析,完整呈現其歷史面貌,並借此爲進一步認識八旗統治集團的內部民族、階級關係提供一個新視角。
一、出旗對象的選擇
旗人在清代是特殊的權貴群體。在明清易代的交戰中,漢、蒙和東北各部族數十萬人,通過部落依附、軍隊倒戈、人口擄掠等方式進入八旗。入關之後,八旗又以圈地投充、賣身爲奴、收養義子、獲罪人旗等形式收納大量漢地平民。清王朝爲擴張統治基礎,及時補充兵源,强迫八旗保持一種“只進不出”的單向流動狀態④。清朝統治者對旗人實行“隔離”和“包養”政策。國家爲旗人提供土地,但旗地不得賣與民人,旗人也不准在州縣置業。國家爲京師勁旅八旗和各地駐防八旗修築滿城,分發房屋,但旗人的活動也因此受限,無故離城則以“逃旗”論處。國家在職官系統內爲旗人設置“旗缺”,又命旗人披甲當兵,由國家發放俸餉。但除了爲官和披甲外,旗人不得從事其他行業,違者問罪。
這些制度設計在八旗人口較少的順治朝,没有考慮到後來人口激增的問題。康熙中期以後,制度的負面影響逐漸顯現出來。八旗生齒日繁,國家養兵軍費却不能無限增加,國家對旗人的包養陷入了“包不住”的困境。不論京旗、駐防,都出現了日益嚴峻的八旗生計問題,經康、雍、乾三朝左挪右支,百計經營,收效甚微⑤。到乾隆年間,這種“只進不出”的局面不得不有所改變。國家非但不控制旗人的流出,反而鼓勵甚至强制旗人出旗。乾隆七年()四月,一紙《籌漢軍歸籍移居諭》⑥,開啓了這一變局。學界稱之爲“漢軍出旗”。事實上,乾隆朝的出旗活動涉及面之廣,不止八旗漢軍。乾隆二十一年二月,又有《定八旗另記檔案人爲民例》⑦。“另記檔案人”是指八旗户口中地位低於正户、高於奴僕的一類人。
1八旗內部等級《大清會典》記載:“凡八旗氏族載在冊籍者,曰正户。僮僕而本主聽出户者,曰開户。”⑧“正户”容易理解,指擁有正式户籍的正身旗人,“開户”則不易明白。這裏須先澄清八旗奴僕的性質。八旗內具有奴僕身份的人有兩類:一類是隸屬皇帝和宗室王公的“包衣佐領、管領下人”,另一類是隸屬普通旗人的“旗下家奴”(户下人)。八旗創立之初,除按滿洲、蒙古、漢軍三種名色分編二十四旗,稱爲“旗分佐領”外,又將隸屬皇帝與宗室王公的私屬家奴編爲包衣籍,由包衣佐領、管領統轄⑨。包衣籍也按旗色一分爲八,但並無滿洲、蒙古、漢軍的區分。順治帝一統上三旗後,私屬皇帝的上三旗包衣由內務府管領,稱“內三旗”。下五旗包衣分隸各王公府邸,稱某王公“府屬佐領”⑩。從私人隸屬關係看,包衣下人是奴僕身份,在宫廷和王府中從事服務性的工作,地位略低於旗分佐領下的旗人。但奴以主貴,包衣人既然是皇帝和諸王的家奴,就與普通旗人的家奴有所不同。在户籍制度上,包衣旗人具有獨立户籍,是“正户”而非“户下”;在法律上,諸如婚姻、司法適用、科舉入仕等方面,都與外八旗人有同等權利,是“良人”而非“賤民”(11)。包衣籍的旗人如果出任高官,或者家族中出了后妃,可以脱離奴僕身份進入“外八旗”。由於其原本已有正式的户籍,毋庸“開户”,只稱之爲“抬旗”。可是,普通旗人所屬的家奴在脱離奴僕身份之時,情況與之不同。由於旗下家奴原本没有獨立的户籍,開豁爲良,就需要新開户籍。這就是典籍中所謂的“開户”。因此,“開户”係專指旗下家奴而言。
旗下家奴是非皇室旗人的奴僕,没有獨立户籍,依附在主人户下。在法律上屬於賤民,不能科舉入仕,不能與良人通婚。如果私離主家,將被視爲“逃旗”(12)。家奴私屬性極强,即便國家有事徵調,也要徵得主人同意。如果因軍功爲其“開户”,則要付給原主身價銀兩(13)。
家奴經主人允許可以開除奴籍,自立户口。雍正帝爲這些開除奴籍者單立“開户檔”,與“正卢”相區别。開户人的户口隸屬於原主人所在的旗分,户籍檔案置於本旗開户檔內。譬如一個正藍旗滿洲旗人家中有一名家奴開户,該家奴即作爲正藍旗滿洲開户人。開户人雖然擺脱了奴僕身份,但地位仍不能與“正户”相比,法律上也不以平人論。在正身與開户人之間,又有“另記檔案人”,包括經過確查的旗人養子、冒人旗籍多年的民人、户口不清的正户子弟、軍功叙列爲一二等的開户人等等(14)。另記檔案人的地位比開户人略高,但大體相近,都與正户存在差别(15)。
以户籍身份與法律上的良賤劃分,旗人可分爲三等:(1)外八旗人和包衣旗人在內的正身,(2)旗下家奴,(3)介於他們之間的開户、另記檔案人。以是否歸國家控制、歸八旗組織管理劃分,也可分爲三等:(1)歸國家控制的外八旗正身和開户、另記檔案人,(2)歸皇帝、宗王私屬的包衣正身,(3)歸普通旗人私屬的家奴。因此,從政治統治角度看,“外八旗人—包衣旗人—開户人(另記檔案人)—家奴”這樣的排列順序,是八旗統治集團由核心到邊緣的構成順序。從經濟角度看,包衣旗人和家奴作爲私屬奴僕,主要由各自的主人供養,國家爲之付出的經費有限。
站在清朝統治者的角度看,既要使出旗活動順利完成,解決八旗生計及其産生的財政壓力,又要儘量減少對八旗凝聚力、戰鬥力、控制力的影響,是政策制定與實施的出發點和立足點,不可偏廢。基於前者,要考慮的是“什麼人更需要出旗”、“什麼人出旗能減輕國家負擔”;對於後者,“剥洋葱皮”的方式——將八旗組織由外到內依層剥落,避免觸及核心,是必須堅持的原則。前者可以看作一本“經濟賬”,後者則是“政治賬”。
1選擇出旗對象的政治考量前文已經提到,從政治統治角度看,“外八旗人—包衣旗人—開户人—家奴”這樣的排列順序,是八旗統治集團由核心到邊緣的構成順序。自然,在政治賬裹,不屬於“正身”的開户人與家奴,都可以獲准離開八旗組織。而對於前兩者,由於其內部又有十分複雜的等級差别,需要再加細化區别。
正身八旗內部地位的高低,大體上呈現如下情形:滿洲高於蒙古、漢軍和其他民族;皇帝統屬的上三旗高於諸王統屬的下五旗;京旗勁旅八旗高於各地駐防八旗;貴族、官僚高於白丁,披甲高於閒散,富户高於窮户。
在這當中,上三旗包衣,雖然名分上屬於內廷家奴,比外八旗人的私屬性强得多(16),但因爲與皇帝私人關係近密,其在現實生活中的政治經濟地位不可小覷。在設計出旗活動時,皇帝絕不允許他的私人力量遭到削弱,上三旗包衣被整體保留下來。而私屬於諸王的下五旗包衣,在親王統兵的順、康年間,尚能作爲本主的親兵充當作戰主力,封官受賞。但在雍正年間宗藩勢力被强力打壓之後,他們也隨着本主政治地位的下降被大大邊緣化了,不再是八旗組織亟需團結的對象。
與包衣旗人不同,外八旗在雍正以後,名義上雖仍有上三旗、下五旗的區别,實質上已經成爲朝廷軍隊。諸王對所屬“旗分佐領”的影響僅限於禮儀名分,幾無實際的干涉。因此在出旗對象的安排上,朝廷更多考慮的是外八旗滿、蒙、漢軍三旗色的分别,與旗人現實的政治地位。
另外,近來研究者多從“滿洲本位”解析八旗制度,特别關注旗內民族關係。因爲乾隆朝出旗的人員中,有一部分是漢軍旗人,便將這一舉動視爲漢軍在八旗內部被擠壓、被邊緣的標誌性事件。“政治賬”被簡單算成了“民族成分賬”,是否真的符合歷史的本來面目呢?
首先要澄清的一點是,清人所説的“滿洲”、“漢軍”,並非單論其血統,而是八旗旗分的概念。八旗作爲一個統治集團,由多個民族雜糅構成。乾隆初年修訂的《欽定八旗滿洲氏族通譜》,內附尼堪、台尼堪、撫順尼堪姓氏二百四十六個,蒙古姓氏二百三十三個,高麗姓氏四十三個(17)。而漢軍中最尊崇的家族,有所謂“尚耿石李,佟祖蔡王”漢軍八家的説法(18),其中的石、佟二家,就分别是滿洲大姓瓜爾佳氏、佟佳氏。他們因世居遼東漢地,冠以漢姓,被全族編入漢軍旗(19)。
即便不顧八旗內各民族雜處狀態,强行將旗內滿、漢兩族割裂來看。事實上,雖然“首崇滿洲”是清代國策,滿洲旗人作爲整體在八旗中的地位確實最高,但個人的身份具有高度相對性,受到爵職、貧富、聲望,甚至長幼、嫡庶和地域等多重因素的影響,絕不僅限於制度規定。一個普通滿洲披甲,儘管擁有制度賦予滿洲旗人的全部權利,却不能與一個漢軍官員相提並論。這種階級上的差異,顯然比滿洲、漢軍之間的民族差異更加難以逾越。
旗人按社會地位分爲府門、邸門、宅門、普通人家四種。府門和邸門被合稱爲“府邸世家”,即宗室王公和八旗中有世爵、世職的異姓貴族。他們世代擔任要職,是八旗的核心。漢軍世家和滿蒙一樣,也受到清帝倚重。入關之初,由於和漢人語言文化相同,八旗高官外任督撫提鎮者,百分之八十都是漢軍旗人。到康雍時期,也穩定在一半左右(20)。前文提到的“漢軍八家”作爲漢軍旗的代表,特别受到雍正帝的照顧。他曾專門指示:“諸家之子弟無論在京在外,其年至十五歲以上,二十歲內外者,著揀選帶領引見,朕量其才器,令其學習行走。日後俾得成就,以副朕加恩造就勳舊子弟之至意。”(21)到乾隆朝,滿洲上層文化水準日益提高,漢軍出任高官的機會減少,但其世家弟子仍然受到青睞。范文程一系的范時紀、范宜清,孫思克一系的孫慶成,李永芳一系的李侍堯,都曾以漢軍旗人補任滿缺(22)。李侍堯在擔任滿洲副都統時,部臣以違例反對,乾隆帝却堅持認爲李侍堯乃“李永芳孫,安可與他漢軍比也”(23)。
基於此,出旗活動伊始,漢軍從龍入關子孫、世管佐領下人就未被列入准許出旗之列。隨後現任文官同知以上、武官守備以上及其子弟也被禁止出旗(24)。後經查出有漢軍文武大員私自將子弟出旗爲民的情況,乾隆帝大爲惱火,命其子歸旗充當苦差,父則革職治罪(25)。可見漢軍中的世家子孫、中高級官員,作爲八旗的骨幹力量、國家的統治基石,並没有因爲他們的“漢軍”屬性而被邊緣化。相反,這些人一旦做出試圖擺脱八旗的舉動,會被視作背叛統治集團,受到嚴厲打擊。相對於京城的遼東漢軍世家,福州、廣州兩地的駐防漢軍多屬三藩平定後投降的三藩舊部,是漢軍的最邊緣群體,因此駐防漢軍出旗伊始,兩地首當其衝。
總而言之,在出旗的政治賬裹,滿洲、蒙古外八旗人,漢軍的世家子孫和中高級官員,都是國家統治的骨幹力量,不能削弱。皇帝所屬的上三旗包衣則是皇帝最親近的奴僕,同樣不能被觸及。其他人則可以離開。
3選擇出旗對象的經濟考量在經濟賬裹,迫於八旗生計問題的壓力,國家首先要解決由財政負擔的正身旗人的生活問題。這裏首當其衝的又是漢軍旗人,特别是駐防漢軍。由於接收了入關初及三藩戰事的大量投誠軍隊,從順治初到康熙末,漢軍僅成丁數就翻了五倍之多,激增遠過滿蒙(26)。按順治朝規定的“漢軍四丁披甲一副”(27),很難滿足雍、乾以後漢軍旗人披甲的需求。漢軍除遼東從龍舊部外,多隨着清朝征服戰争的脚步駐防全國各地。八旗駐防有滿蒙漢、滿漢、滿蒙合駐,及滿洲、漢軍單駐等多種形式。漢軍單駐地有廣州、福州。滿蒙漢合駐的包括鄭家莊、京口、杭州、西安、右衛、綏遠城、莊浪、涼州等地。康熙末年閩浙總督奏報:“駐防福建四旗兵共二千名,其外尚有壯丁二千名,不得披甲,無錢糧贍養。”(28)到乾隆初,杭州漢軍的口多户,八九口甚至二十餘口僅恃一甲錢糧,罕有得二甲之户(29)。漢軍,特别是駐防漢軍的貧困程度更甚於滿洲旗人。鑒於此,乾隆初年的大臣沈起元、孫嘉淦先後提出,漢軍原爲漢人,在原籍或有産業,或曾從事士農工商等行業,如果准許他們恢復舊業,既能滿足他們的生活需求,又能減輕財政負擔(30)。乾隆七年放開漢軍出旗政策,應是受到二人奏疏的影響。
相對於中下層漢軍,旗下開户人的情況比較複雜。按照清初的規定,家奴可以開户,但不得出旗爲民。康熙末年,許多正身旗人已無力豢養奴僕,家奴交付贖銀開户,對主人來説是一筆重要收入。一些開户的家奴曾世代替主人管理家務,經濟上十分富足,但社會地位仍然低下。康熙年間增設的長城諸口駐防條件艱苦,正身旗人留戀京師繁華,各旗多選開户人前往補缺。因此到雍正末、乾隆初,北方各駐防中,開户人已經佔有大量份額。在朝廷看來,如果將開户人所佔的甲額騰挪出來,可以解決很大一部分正身旗人披甲難的問題。因此在雍正年間,朝廷開始嚴格限制駐防開户人的披甲人數和披甲等級,這樣的做法使他們的生活陷入困境,需要尋找新的出路。而京師的富裕開户人,則在努力尋找擺脱旗籍和半奴隸身份、成爲自由民的機會。
至於下五旗包衣,由於其私屬身份,大多不用國家負責生計(31)。但鑒於五旗諸王也無力養贍生齒日繁的奴僕,朝廷在這次出旗活動中,也准許他們聽從主便,可以出旗。
八旗組織從其成立伊始到雍正初年,保持着一個“許進不許出”的狀態。隨着政權的穩固,王朝擴張統治基礎的緊迫性開始消減,而怎樣以有限的財政供養不斷膨脹的八旗人口成爲統治者更加關心的問題。雍正三年()二月,“許進不許出”的八旗組織在家奴這一環節上率先打開突破口。康熙中期以後,一些旗下家奴通過種種“打擦邊球”的方法脱離旗籍,入籍州縣。到此時,雍正帝通行各旗、直省,認可了這些人的民籍身份。同時意味着以後旗下奴僕經由主人同意,也可以贖身出旗,成爲國家的編户齊民。這是清王朝第一次從制度上認可旗下家奴出旗爲民,在八旗組織由擴張到收縮的變化中,是一個值得注意的動向。旗人私屬的家奴已經獲准出旗,作爲八旗組織直接控制的漢軍中下層和開户人,成爲王朝下一個放手的對象。
二、“出旗爲民”的實施過程
乾隆年間的出旗活動主要分爲兩個階段。第一階段以乾隆七年頒布《籌漢軍歸籍移居諭》起,歷時一年,對象是京旗漢軍。第二階段從乾隆十九年命福州駐防漢軍出旗開始,乾隆二十一年,又准京城及各駐防開户人,並王公府屬包衣出旗,到乾隆四十四年西安駐防漢軍、開户人出旗完畢,歷時二十五年。總的來説,第一階段的出旗帶有試探性,全憑自願,結果不了了之;第二階段則通過整建制撤、换兵額的方式,强制執行出旗政策,最終達到了預期目的。
1第一階段:京旗漢軍出旗乾隆七年四月,乾隆帝頒布《籌漢軍歸籍移居諭》,鼓勵除從龍入關功臣後裔外的京旗漢軍出旗爲民。諭旨將旗人生計困難歸結於:“因限於成例,外任人員既不能置産另居,而閒散之人外省即有親友可依,及手藝工作可以别出營生者,皆爲定例所拘,不得前往。”並堅稱:“此朕格外施仁,原情體恤之意。並非逐伊等使之出旗爲民,亦非爲國家糧餉有所不給。”(32)
這次的漢軍出旗政策十分寬鬆,規定“此內如有世職,仍許其帶往,一體承襲”(33)。同年九月,經議政王大臣會議討論,又補充幾點細則:1.出旗人如移居外省,將旗地撤出,入籍在近京五百里內,情願轉售旗人者聽,不願轉賣者仍聽耕種;2.各旗兵丁官房應行撤出,另給窮苦兵丁;3.漢軍旗內開户人員因爲諭旨中並未提及,且原係奴僕贖身,自有土地營生,不必另開生路,不准出旗(34)。
考察諭旨內容,有兩個問題值得注意。第一,此次響應出旗號召的人數很少,到限期一年截止時,各旗申報出旗的僅有一千三百九十六丁。據趙秉忠、白新良推算,包括親屬、奴僕在內的全部人數在兩萬左右(35)。第二,政策的優惠在於保障出旗人旗地、爵位、官職、功名不受影響,對地多財雄的漢軍官衿最有吸引力。在八年四月統計的一千三百九十六人中,現任旗缺官三員,漢缺官十七員,有世襲世職者三員,進、舉、監、貢、生員,候補、候選、降調官員,捐納職銜者共一百一十七員,占成丁總數十分之一以上。如旨下未幾,就有漢軍正紅旗下蘇州府總捕同知李正邦率領子孫等人上報兩江總督申請出旗,歸入祖籍河南衛輝府汲縣(36)。李正邦一家從崇德七年入旗以來,世代爲官,自己又擔任蘇州同知這樣的漢缺肥差,出旗之後,他和家人可以在不受任何官位、財産損失的情況下擺脱八旗組織的束縛,利用自己的身份財勢在旗外購買土地、經營産業。那些在旗內也没有生活來源的餘丁比例也很高,在七年九月的統計中已達到九百二十九名。而佔有披甲錢糧的馬步兵只有五十三名。對這些尚有收入的兵丁來説,在旗即便貧困,還可糊口。驟然出旗,退出官房,不但立刻斷絕生活來源,日後生活也將無人問津。
乾隆皇帝至此意識到政策的導向性有誤,漢軍的中高層官員是八旗統治核心,不能隨意出旗。因此他只得針對官員申請出旗的情況命令:“此奏內文職自同知等官以上,武職自守備等官以上,俱不必改歸民籍。”(37)而對於出旗人數過少的現象,也無可奈何。整個活動不了了之。
第一次出旗的擱淺令許多將其視爲解決八旗生計根本策略的人大感遺憾。御史柴潮生認爲出旗活動之所以“散遣寥寥”,一是定例太拘,有力願出者爲例所格不能出旗,二是無力之人恐出旗後無以爲生。他建議准許漢軍上到將軍、都統,下到章京,所有官員都改補緑營職缺。居官者給予三年俸餉,當兵者給六年錢糧,准帶家産出旗(38)。柴潮生的建議有兩點不可行。第一,所謂有力者格於定例,並非第一次出旗活動不成功的原因,而是結果。乾隆帝正是看到自願出旗者多屬官衿有力,才發下中高級官員不得出旗的諭旨,免得動摇八旗基礎。第二,首次出旗的不成功在於政策偏向於官員、富人,對普通旗人的生活未加考慮。柴潮生建議給與下層披甲兵丁出旗銀兩,是“授之以魚”的辦法,對自立能力有限的披甲兵丁,這種“買斷旗籍”的形式很難接受。
2第二階段:開户人和駐防漢軍的出旗到乾隆二十年前後,清王朝的政治軍事格局發生了變化。歷時四年的第一次金川戰争結束不久,准部阿睦爾撒納兵敗投清,清軍做好了來年進軍伊犁的準備。這樣大規模的軍事舉措對八旗內部産生很大影響。從康熙中期臺灣收復以後,東南沿海的局勢趨於穩定,八旗駐防震懾地方的壓力減小。在北方,從對準噶爾的戰争打響,到乾隆二十六年回部平定,整個新疆納入版圖,清廷在西南、西北地方大面積擴充領土,並隨之增設多處駐防。而原本作爲邊防的長城一綫,到此時盡成內地,設置駐防的必要性降低。留在新增駐防地上的官兵,大部分是就近派往作戰的滿蒙八旗,如川、藏方向從荆州駐防來,西北方向從西安駐防來。此外還有調自黑龍江、索倫的部落兵和京營精鋭。乾隆十三年以後,清廷連年用兵,戰争開支龐大。爲穩定日常軍費數量,保持總額在二十萬甲左右的八旗兵額不發生太大變化,到此時,裁撤重要性下降的內地駐防點兵額勢在必行。乾隆帝認爲,裁兵的最好辦法,是强制執行十幾年前不了了之的出旗活動。
1.京旗開户人的出旗
乾隆二十一年二月,朝廷頒布“定八旗另記檔案人爲民例”。“着將現今在京八旗,在外駐防內另記檔案,及養子、開户人等,俱准其出旗爲民。”(39)旗下開户、另記檔案人的出旗與漢軍相同,都是精簡八旗的一部分。但對這一群體本身又具有解放半奴隸身份的意義。前文提到,八旗開户人在雍正朝被普查確認,主要由旗下家奴的開户者構成,單獨立有户籍,雖然也可挑甲當兵,但在法律上屬於半自由人身份,對原主人仍要承擔一些奴僕義務。且開户人身份世襲,後代仍被打入另冊。乾隆二十一年的開户、另記檔案人出旗諭旨下後,出旗者子子孫孫改爲民籍,與舊主兩不相犯,在法律地位上成爲國家正式的編户齊民(40)。
京旗開户人出旗後的出路有兩條,一是就近進入京畿州縣爲民,一是聽從國家分配,進入緑營吃糧。
京旗開户人以京畿農民投充爲主,因此大部分出旗人口選擇就近入籍京畿州縣(41)。出旗伊始,該旗行文州縣,州縣收到文書,就認定來人已經入籍。順天、直隸地近京師,出旗手續又很簡單,許多已報出旗者一面讓家屬在州縣耕種營生,本人仍留京師,通過賄賂本旗官員,重新在旗內謀取甲缺。到乾隆二十七年,僅蒙古鑲藍旗下已經出旗的開户、另記檔案人,就有三百多人通過行賄本旗參領重新入旗,獲得甲缺。皇帝聞奏大怒,將主管的參領西寧、富珠里正法,出旗復歸者舉家發往伊犁(42)。隨即又設限十五日,命旗內遲滯尚未出旗的,與出旗復歸的開户、另記檔案人到本旗自首。限內自首者不但免罪,還可以改爲正身、仍當原差。超限未自首者,一經查出,不但本人從重治罪,該管官員也一併治罪(43)。另外順天各州縣也重新制定辦法,規定“嗣後出旗人等有指稱願入順屬某州某縣者,請飭下八旗都統轉飭該各佐領,將出旗户口於檔內牌除時,一面將人口解送入籍州縣查收,取其領狀備查,一面支照順天府衙門轉飭所屬,將伊等編入里甲,給與印票,具册申送備案”(44)。
除入籍爲民務農耕作之外,還有小部分開户、另記檔案人選擇攜眷改入各地緑營吃糧。這批人有的被分配進入直隸、河南、山西等鄰近省份,由三省督撫在省內緑營統籌缺額,並派本省官員進京,帶領他們回省分發安置,每户給銀十兩作爲安家費(45)。有的被發往福州,先作爲出旗漢軍水師的補充,後改撥福建緑營。
在准許開户人出旗的同時,乾隆帝順帶准許了下五旗包衣出旗。他説:“宗室王公等包衣户口滋生日繁,該王公等養贍亦恐拮据,着該宗室王公等會同各該旗都統等,將各包衣户口,亦着查明辦理一次。”(46)包衣旗人是旗下正身,在法律上屬於平人,與半賤民地位的開户人不同。但相對於他們的本主,又是奴僕身份。從性質上講,下五旗包衣出旗也有從與本主王公的相對關係上擺脱奴隸身份的意義。他們的情況和出路也與開户人相近。
2.駐防漢軍與開户、另記檔案人出旗
駐防漢軍出旗始於福州。乾隆十九年三月,皇帝下旨閩浙總督喀爾吉善、福州將軍新柱,准許福州駐防漢軍照乾隆七年漢軍出旗諭旨,“將彼處漢軍人等或亦照京城漢軍之例各聽其散處經營,或將軍標緑旗營兵缺出,將伊等轉補。所出之缺,即將京城滿洲兵派往頂補”(47)。
喀爾吉善和新柱擬定了福州漢軍出旗安置辦法,以及京城新撥滿兵補缺披甲的具體事項。奏疏由軍機大臣補充修改,被乾隆帝批示:“(各駐防)似應照此辦理。”(48)這兩份由福建總督、將軍和軍機大臣擬奏的檔,成爲各地駐防出旗善後工作的範本。在乾隆二十一年皇帝准許開户人也可以出旗後,各駐防將漢軍和開户人的出旗合併辦理。涉及出旗的駐防除福州外,還有廣州、京口、杭州、西安、右衛、綏遠城、莊浪、涼州、鄭家莊、熱河、天津各處。據統計,這次出旗的駐防官兵在兩萬人左右,考慮到八旗駐防在乾隆朝已到了七八丁挑一甲的地步,加上餘丁、家屬、奴僕,總數當在三四十萬(見附録一)。
駐防旗人出旗後的第一種安置形式是聽其爲民,自謀生業(49)。安置辦法是:出旗漢軍願爲民者,令指定所往省分州縣呈明出旗入籍,申報旗、部,准許出旗。編入民籍後,子弟與民籍一體應試。捐納所得的官職、貢監,呈地方官换照。男女聽與民人婚配(50)。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對出旗漢軍中的貧困者給與一些幫助,如廣州駐防將新開墾的濱海沙坦交給土民議價頂買,把這筆資金匀出作爲資助出旗漢軍的基金(51)。杭州駐防將蕭山新墾沙田給與出旗漢軍營生,如果實在無力耕種,仍准外補營勇(52)。
由於缺乏系統記載,我們只能從零星的描述中了解他們出旗後的謀生路。這些旗人和普通人一樣,隨着個人能力、機遇的不同而逐漸分化,或富貴或貧賤。富者如廣州駐防“劉承緒,漢軍正白旗人,力專貨殖,不十年,家遂饒裕,戚友賴其力者甚衆”。“劉起雄,漢軍正紅旗人,家素貧,以善營運,後業鹾致富。”(53)貴者如福州漢軍後人,有“如薩軍門鎮冰、張侍郎亨嘉、楊太史宗玉、丁太君君彦,皆人中佼佼者”(54)。當然也有一些人全無出路,最終淪爲乞丐(55)。
駐防出旗人的後路是改補緑營吃糧。在改補過程中,國家需平衡三方面關係:即出旗人與緑營的關係;出旗兵丁不同身份、兵種、貧富、遠近之間的關係;出旗人與補缺滿洲兵丁的關係。
出旗人改補緑營,直接影響緑營兵補缺食糧。首選福州作爲出旗試驗地,一個重要原因是福州早有旗兵補挑緑營的嘗試。按駐防規制,福州將軍除管轄駐防漢軍陸路、水師外,另轄兩標緑營。康熙末年,爲解決旗營餘丁生計,福州先拿出將軍標下緑營的部分兵缺挑補旗營餘丁。到乾隆初,形成“四缺挑一”制度。即兩標緑營凡有四缺開出,以一缺補旗兵,三缺補緑營(56)。乾隆十九年正式辦理出旗後,單靠將軍標營的缺額已不足以容納大量出旗旗人,於是福州將軍和閩浙總督議定,出旗漢軍如果仍願當兵食糧,將閩省將軍屬下兩標、總督屬下三標、巡撫屬下兩標、福州副將屬下兩標緑營出缺員額,四缺挑一,補入出旗漢軍(57)。考慮到出旗人數多而九營缺分較少,又鼓勵出旗人員前往外府緑營,不但本身給馬糧一份,户下家奴可再領坐糧一份(58)。但以一旗人侵佔兩個緑營缺額,對緑營影響太大,没有得到朝廷准允(59)。西安是清代第一軍事重鎮,在旗、緑關係上,更須慎重。整個過程歷時十餘年,出旗人員一面在陝西緑營九標內兩缺補一(60),一面陸續發向伊犁頂補屯田兵,保證“陝西緑營兵缺不至裁減”(61)(見附録二)。
除兵丁外,旗營低級官員也涉及改補問題。按章程,現任官自防禦以上送部引見候旨,驍騎校以緑營千總改補(62)。京口漢軍出旗時,兩江總督尹繼善查得“(京口漢軍)驍騎校應改補者三十四員,筆帖式改武應補千、把者一員。江南通省各標營,共計陸路內河,千總一百十餘員”,且“每年出缺無多,尚有緑營應行考拔者”。因此,尹繼善奏請拿江蘇陸路、內河把總三百二十餘缺借補(63)。驍騎校是旗缺武職正六品,恰與漢缺千總對應,暫補正七品的把總,雖是降補,但總比日久守候要好。且出旗武職補授把總後再與緑營原任把總共同考拔,對緑營官弁的仕途進取影響較小。
康熙末年八旗生計問題凸顯以來,各地駐防多覬覦緑營兵缺,但朝廷不敢放開,深恐激起緑營官兵怨恨。雍正帝就曾憂慮:“此路一開,則各種心思泛起,滿洲感激之心在兩者之間,而漢人心寒者實係顯然。”(64)乾隆朝大規模出旗之後,旗人挑補緑營員缺數量大增,但由於挑補方法較爲得當,整個活動進行得倒也平穩。
考慮旗營、緑營間平衡的同時,又要分别旗兵內部的情況。乾隆十九年,福州漢軍首先出旗,到二十一年全國範圍的開户、另記檔案人出旗展開後,福州、廣州、杭州、西安、莊涼、綏遠、右衛等既有漢軍又有開户人的駐防,就面臨着統籌兩類人出旗的任務。在乾隆帝看來,開户、另記檔案人的身份不但低於滿蒙、漢軍正身,連緑營兵也不能比。“准其出旗爲民,已屬加恩格外。若以其生計艱窘,復一一官爲料理安插,殊覺過當。且緑營兵缺有限,已爲出旗漢軍所分,若復爲此等多占,將又何以處民户食糧者耶?”(65)所以在福州等出旗人多緑營缺少的駐防,朝廷只對正身漢軍的轉補負責,開户人令其自行謀生而已(66)。但在綏遠、右衛這樣開户人比例高的駐防,朝廷也爲他們在緑營尋找了補缺機會。
沿海各處駐防多分陸路、水師兩類。由於水師兵種要求特殊,將訓練有素的水師官兵裁汰貿然更换爲未經訓練的京旗滿洲兵士,難以適應。乾隆十九年福州定議:漢軍水師兵暫留,令滿洲隨營學習,遇缺漸次頂補(67)。到二十六年,福州水師開始辦理出旗,而是時京城滿兵仍没有能力充任水師。因此到三十二年四月,朝廷解散了天津滿洲水師,將部分官兵調往閩、粵補充(68)。
旗營陸路兵種大體分爲領催、馬甲、步甲三等,另有各色匠役,與步甲相當。緑營中則有馬糧、戰糧、守糧三等與之對應。不管軍事需求,還是兵丁的生活需求,都以領催、馬甲對補緑營馬糧,步甲、匠役對補戰糧、守糧爲宜。然而旗營馬甲多步甲少,緑營馬兵少於戰兵,戰兵又少於步兵。硬要對等頂補,馬甲未免遲滯難補。根據清代軍餉制度,緑營馬兵月銀二兩、戰兵一兩五、守兵一兩,與駐防旗兵的馬甲二兩、步甲一兩雖然大體相當,但旗兵名下每人有馬三匹,相應的馬乾錢糧就比緑營馬兵多很多,有“(八旗兵丁)每月所得錢糧倍於緑營”的説法(69)。因此出旗馬甲即便對等改補緑營,個人收入也會損失。考慮到這一點,出旗章程規定:漢軍甲兵改補緑營,應先盡馬甲改補一千名。但省會各營馬糧只有一千二百名,如果盡補漢軍,則緑營本身餘丁無缺可補。因此請先坐補漢軍六百名,其餘出旗馬甲遇有緑營馬糧,即補馬缺,如無即以步、戰糧通融酌補(70)。爲了補貼出旗馬甲經濟上的損失,仍准他們領馬三匹,在馬乾錢糧方面享受在旗待遇(71)。
除兵種外,出旗者的貧富、補缺的遠近,也需要各駐防斟酌損益,避免他們因無力搬遷而影響整個出旗活動的進行。出旗漢軍原住房屋,無論官蓋還是自蓋,都留給滿兵駐扎。自蓋者根據房屋大小、新舊、間數給價,從後住屋滿兵餉銀分季扣繳(72)。改補緑營的漢軍,如果緑營原有兵房,每名給搬移銀二兩。無兵房,給賃屋銀六兩。移居他處的窮户,每户給資本銀八兩(73)。旗營駐防都在省城或要塞城市,緑營多在外府,因此“轉補各外標營甲兵家口尚在省城,及將來應行轉補家口須帶往者,照該兵之家口多寡,每名口每百里,陸路賞路費銀三錢,水路減半”(74)。
各地漢軍出旗後,福州、廣州、西安、綏遠城四重鎮,將出旗兵額按原數補入滿兵。京師滿兵從各佐領抽出,攜帶家眷,根據駐防地的出旗進度,分批次按規定的路綫、時限前往(75)。沿途費用由户部支給,所過之處督撫親自督察。駐防地的衙署、官房全部留給前來的滿洲官兵辦公居住(76)。朝廷既希望出旗兵丁儘快出旗,爲補缺滿兵騰出位置,又要考慮滿兵前往當地的意願與適應能力。對京城滿兵來説,派往閩、粵無異發配煙瘴。家境稍好的,都退避不前。因此從各佐領抽調前去的“本非安静守分之人”(77)。乾隆二十一年五月,第一起調往福州的兵丁在過境江南時就出現了口糧不敷、就地需索的情況。同年閏九月第二起調兵時,更有滿兵在途毆斃水手(78)。廣州濕熱甚於福州,京城滿兵更加難以適應,沿途上多有殞命,到廣州後更是“不協水土,疾病甚衆”(79)。雖然朝廷准許廣州漢軍保留一半,減少了滿洲兵前往的數量,直到乾隆末年,廣州滿兵缺空懸的情況也没有解決。
在本應出旗的人員內,還有一小部分駐防旗人因爲自身的特殊性,仍保留旗籍。
乾隆二十年四月廣州將軍錫特庫奏稱廣州駐防老幼男婦已有十二萬口,披甲缺額只有三千,生計比福州還要艱難。他希望朝廷既開放廣州駐防出旗,又在廣州爲漢軍保留兩千兵額,便於補缺(80)。皇帝先持反對意見,認爲“既應辦理,則當一體改補”(81)。但經歷了京旗滿兵調防福建時出現的挑補者沿途鬧事、到達後水土不服病亡人多等問題後,他才意識到,廣州是當時最重要的通商口岸,駐防旗兵在盤查水面、督察商船的工作中負有重要責任,不能草率從事。因此,乾隆帝在二十一年七月批准了廣州駐防漢軍保留一半兵額的奏請(82)。
在京師和各地開户、另記檔案人出旗的旨意下達後,黑龍江將軍奏稱:“齊齊哈爾、黑龍江、墨爾根城、呼蘭、呼倫貝爾等處共二百六十餘户另記檔案人,俱不願爲民。”他建議讓這些人“仍各歸本旗本佐領,俟馬甲缺出,揀選乏人,挑補當差”,隨即得到乾隆帝的批准(83)。黑龍江駐防主要是部落兵,自有漁獵本業爲生,並不全靠朝廷供養(84)。清軍入關百年,關內八旗兵的戰鬥力下降,黑龍江部落兵成爲乾隆中期幾次大戰的奇兵,遠征新疆、金川等地。因此,皇帝也十分樂意保留他們的武裝力量,以便“遇調遣,亦一體簡派”(85)。
第三類得以保留的是熱河駐防五百二十七户另記檔案人。乾隆二十九年准部平定,要在熱河駐防內挑選披甲兵丁一千名移駐伊犁。熱河副都統上奏説,本部兵丁除另記檔案人外,共一千三百名,如果從中挑出一千名,從京城新撥發來的兵士難以擔當行圍事宜,熱河是秋獮重地,“外藩部落咸來觀瞻,殊有關係”,請求不要把這一千名熱河正户披甲調走,而代以“另記檔案兵丁六百零四名”。最終,熱河除不願前往伊犁的另記檔案人七十七户仍舊出旗外,其餘五百二十七户留旗,攜眷前往新疆(86)。
乾隆朝第二階段的出旗活動,歷經二十多年,涉及十餘處駐防點。數十萬旗下官兵、餘丁、家屬、奴僕開除旗籍,或分赴各地營生,或轉補緑營吃糧,同時數萬滿洲官兵、家屬、奴僕從京城發往各地駐防頂補。牽扯軍事、官缺、糧餉、房地諸多因素,以及旗營緑營、滿洲漢軍、正身開户幾層關係,不可謂不複雜瑣細。一旦處置操切,各營難免鼓噪嘩變。活動伊始,乾隆帝將“但期其妥,不在欲速”(87)的原則批復給爲出旗制定政策的福州駐防,給整個活動定下謹慎的基調。朝廷雖訂有總攬章程,但一切執行全由各地實際出發,具體問題具體辦理。
三、出旗活動的影響與評價
乾隆中期的“出旗爲民”是清朝中期的一件大事,對當時的政治、軍事、經濟等方面都産生了巨大影響。
在政治上,出旗活動意味着八旗組織結束了清初以來的擴張狀態,開始大力收縮。這是從關外來的滿洲君主對華夏地區的統治已經徹底穩固的表現。出旗活動在乾隆七年從京旗漢軍開始,却没能順利進行下去。其原因一方面是初次設計的政策不甚合理。另一方面是此時乾隆皇帝認識到,京旗漢軍中多有從龍入關的漢軍故舊子孫,出任朝廷的中高級官員,是八旗統治的核心力量,不能輕舉妄動。繼而在乾隆十九年,朝廷將出旗對象主要調整爲各地駐防漢軍,與京旗和各駐防的開户人,及下五旗包衣。出旗活動的最終完成,意味着統治者保證八旗骨幹力量不因出旗而被削弱的初衷順利達成。保留下來的漢軍上層與滿、蒙旗人的結合愈發緊密,對旗人身份的認同度更高。
在軍事上,促成出旗活動大規模開展的直接原因是西北戰事影響下的軍事布局調整。定宜莊在《清代八旗駐防研究》一書中將漢軍與開户人出旗的完成視爲八旗駐防制度定型的標誌之一(88)。伴隨着出旗活動的完成,全國範圍內共撤銷天津、鄭家莊兩個駐防點。杭州、綏遠城兩地漢軍和開户人被裁後不再補缺,京口只補一半,涼州由將軍駐防降爲副都統駐防,右衛、莊浪由將軍副都統駐防降爲最低一級的城守尉駐防。福州、廣州、西安、綏遠城四地,則在出旗完成之後仍然通過改補滿兵,保有了原來的駐防員額。
在通過出旗活動削減駐防旗兵的同時,國家把節省下來的一部分人力財力投入到新納入版圖的新疆地區。左宗棠的年譜記載:“新疆開拓肇自高宗,時移涼州、西安、熱河滿兵,延安、綏德、寧夏、興安、漢中、西寧、固原、肅州、河州、安西緑營兵丁駐守南北兩路,餉不外增。各城養廉經費則以京口、杭州等處出旗漢軍俸餉、口糧、馬乾,及甘肅等處所減草料充之。計內地每節省之數共一百二十九萬兩有奇,而劃抵新疆養廉經費一百零七萬八千四百餘兩外,尚餘銀二十一萬一千五百餘兩,不特無糜餉之虞,且有節餉之實。”(89)這當中熱河滿兵大部分是特許不必出旗的開户人,西安緑營中則有大量從西安駐防出旗的漢軍官兵。而官員養廉經費則出自京口、杭州兩地的出旗後的財政節餘,與甘肅裁撤涼、莊駐防節省下來的草料。隨着清王朝版圖的擴張,出旗活動在儘量不觸動既定財政分配格局的情況下,裁舊設新,爲重新安排全國軍事布局起到重要作用。
定宜莊在《清代八旗駐防研究》一書中還强調,這次漢軍與開户人的出旗,是對八旗戰鬥力的削弱(90)。在出旗活動的開展當中,乾隆帝也曾考慮到這個問題,因此對精鋭的東三省駐防漢軍,及黑龍江開户人仍然保留旗內。至於被裁缺出旗的八旗官兵中,如有熊羆勇猛之士,仍可以改補緑營吃糧,並在緑營武職內留有專缺,讓他們繼續爲國家所用。
在經濟上,出旗活動不論對出旗人個體的生計狀況,還是國家財政,都有很大影響。對出旗人個人而言,出旗漢軍從此脱離了旗人身份,不再是特權階級的一分子。但他們同時也擺脱了八旗組織束縛,可以離開京師和駐防滿城自主選擇職業、購置産業,在入籍地科舉入仕。改補緑營的官兵可以得到一筆搬遷費和住房補貼,確保一條生路。總之,出旗一事,對漢軍中經濟條件好、生存能力强者正面影響更大。相反,對力薄財少,缺乏一技之長,又無强壯男丁可以改補緑營的家庭,砸掉“鐵飯碗”,斷絕他們子孫挑補甲缺的機會,難免會使他們的生活陷入窘境。
而對於開户人,出旗使他們的法律地位得到根本改變,從八旗內半良半賤的身份轉變爲國家的編户齊民。開户、另記檔案人的地位雖然低下,但經濟條件却不一定差。特别是京旗官員、貴族的開户家奴,許多人通過典當的方式實際佔有京畿旗地。這些土地大部分難以被國家收回,即便收回也要付給相應的贖金。因此京旗的開户、另記檔案人在出旗後可以名正言順地擁有私人土地,留在京畿過活。至於駐防內的開户、另記檔案人,則以改補緑營爲主,情況與漢軍相當。
在國家來説,漢軍或開户甲兵既已出旗,不論在京在外,如果其員額不再補充,相應的日常俸餉、年節賞銀、婚喪嫁娶時支取的生息銀兩,以及子弟補充養育兵的餉銀、寡婦領取的半餉,就隨之一筆勾銷。旗營官兵俸餉分爲銀、米兩部分,京旗撥自户部,各地駐防銀米由府縣截留,也分爲折色、正色兩部分,折色爲銀、正色爲當地所産米糧。人員一經出旗,銀米運撥他用。這一項節省雖然無法作整體的統計,但可以找到具體的例證。米糧方面,乾隆二十八年京口出旗漢軍兵丁三千三百名,由江寧撥來一千六百名,裁汰的一半員額每年少支米三萬七千一百三十一石。由江寧撥來的人員雖多是旗下餘丁,但也有錢糧上的耗費,一經改撥京口,則江寧又節省米糧兩萬四千三百餘石(91)。此項米糧起運進京,改撥給移防新疆的索倫、察哈爾兵丁(92)。銀方面,福州在乾隆十九、二十兩年出旗漢軍一千一百餘員,除撥給到閩滿洲兵丁接濟銀兩以外,還節餘五萬三千七百六十六兩,存入藩庫(93)。雖然福州後來又有等額的滿洲兵補充進去,但在各地俸餉大體相當的情況下,可以以此參照其他裁汰駐防的銀兩節餘情況。
除俸餉外,出旗人員留下的官署、官房、武器和庫存物品等,大都予以估銀變價。如西安駐防漢軍全部出旗後,空出官署七十六所,包括兩座副都統衙署,共有房屋六百六十二間,變價三千三百四十二兩。這些銀兩一部分被用於拆遷兵房、改建鋪面出租,其餘則收歸西安藩庫(94)。
此前研究乾隆年間出旗的學者,大多將這一活動視爲八旗内部的一次利益再分配,認爲不管在動機還是結果上,出於滿洲統治者狹隘的民族觀念,漢軍被驅逐出八旗,其原有的官、兵缺額被滿洲人佔據,這是八旗內部民族歧視、壓迫爆發的集中表現(95)。這樣的説法雖然也有一定的道理,但並不能全面準確地體現當時的歷史事實。事實上,乾隆皇帝有將漢軍出旗,解決滿兵生計的動機不假(96),但在執行當中,他的願望必須與保持財政收支平衡、並服從國家的軍事布局,及各地的實際情況相一致。駐防出旗完成後,只有福州、廣州、西安、綏遠城四個最重要的駐防點全數補充了滿兵,其餘則將兵額或減或撤,錢糧也挪作他用,並無補充。京旗方面,正身漢軍出旗人數本來不多,至於開户人,原本披甲人數極少,能爲滿洲兵騰出的缺額十分有限。總的來説,出旗活動在“減負”方面的作用大於旗內滿漢利益再分配上的作用。
綜合上述的情況,乾隆年間的出旗爲民,筆者認爲應從三個方面予以評價。
首先,從該活動的立意上看,毋庸置疑,八旗組織是淩駕於整個清代社會的政治軍事統治集團,旗人從整體來看是享受全民供養的既得利益者。開展出旗爲民活動,對八旗組織進行減員壓縮,徹底地打破了八旗制度創立以來“許進不許出”的固有政策。從統治集團的整體利益來講,是迫不得已、自斷其臂的做法。如果清代不是有“永不加賦”的祖制,統治者完全可以通過向民間加税的方式維持和擴大八旗組織,以加强自己的統治。但他們没有選擇這樣的做法,而是選擇在儘量不觸及組織核心的情況下,進行自我削減。從這個角度講,應該看到這次活動的正面意義。但另一方面,其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儘量維護滿、蒙和漢軍上層既得利益的出發點也是顯而易見。清王朝君主和八旗統治集團的階級、民族屬性決定他們必然如此行事。
其次,從活動本身的進展來看,這是一項經過乾隆皇帝和內外大臣密切配合,歷時二十餘年、範圍遍及全國、牽扯人數衆多、利益關係複雜的軍國大政。整個活動進展順利,過程中没有出現嚴重的對抗局面,足見其籌畫之周到、安置之得法、行事之穩健。基本達到了乾隆皇帝“但期其妥,不在欲速”的要求。但也應該看到,譬如鑲藍旗三百餘名開户、另記檔案人通過賄賂本旗官員重新入旗謀職這樣的事情,是乾隆皇帝通過立斬二人,發遣多人,革去全旗官員職銜這樣的激烈手段解決的。在京城和各地的出旗過程中,出旗人通過賄賂公行等手段爲自己謀求更大利益的做法雖然未見諸史料,但從常識上進行判斷,想來也不在少數。
復次,從結果上來看,出旗活動直接促成了清王朝東西軍事布局的改變,節省出部分財政開支改爲他用,也爲許多有能力另謀生計的漢軍旗人和開户、另記檔案人擺脱了八旗組織的束縛,促成他們和子孫後代生活水準的提高,在解決八旗生計的一系列政策中,是手段最徹底、效果最顯著的一次。但部分駐防由於出旗活動導致戰鬥力下降,許多出旗人員因爲一下子缺少了體制內的生活來源而陷人窘迫,社會地位下降,也自然伴生而來。清人常有“利弊相乘”、“興一利必生一弊”的説法,體現在這次出旗活動中,也是如此。
乾隆年間的出旗活動雖然對八旗生計問題有一定程度的緩解,但並未觸及八旗“包養”政策,因此也必然無法徹底解決旗人生齒日繁與八旗軍費有限的根本矛盾。到道光年間,八旗生計問題再度尖鋭起來,道光君臣重拾舊法,又一次開展了漢軍出旗活動。不僅漢軍,即便針對滿洲、蒙古,也開始慢慢放鬆那些不利於他們從事生産、獲得額外收入的限制。如准許在外省有親屬的旗人攜帶家眷分赴各府州縣生活,擴大旗人補充緑營的範圍,准許旗人擔任州縣佐貳小官等等(97)。然而以當時清王朝漸弱的控制力和執行力,並不能像乾隆年間那樣系統有步驟地完成這樣複雜的工作。因此,所有這些意見和討論,也都多見於紙面,能有效見諸實行的十分有限。
注释
①參見定宜莊《清代八旗駐防研究》第三章《八旗駐防由盛而衰》,遼寧民族出版社,年,第—頁;定宜莊《乾隆朝駐防漢軍出旗淺議》,《清史研究通訊》年第3期,第11—17頁。
②劉小萌《試析旗下開户與出旗爲民》,《中國民族歷史與文化》年第2期,中央民族學院出版社,第64—76頁。孟昭信《八旗奴僕分檔開户問題》,《清史研究通訊》年第2期,第3—7頁。孫静《試論雍正朝的開户政策》,劉鳳雲等主編《清代政治與國家認同》,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年,第—頁。
③孫静《“滿洲”民族共同體的形成歷程》,《滿族歷史文化研究文庫》,遼寧民族出版社,年,第99—頁。孫静《乾隆朝八旗漢軍身份變化論述》,《黑龍江民族叢刊》年第2期,第59—64頁。孫静《試論八旗漢軍與滿洲的差異性》,《中央民族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年第5期,第51—57頁。謝景芳《清代八旗漢軍的瓦解及其社會影響——兼論清代滿漢融合過程的複雜性》,《中央民族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年第3期,第55—64頁。范傳南《乾隆朝八旗漢軍出旗述論》,遼寧師範大學碩士學位論文,年5月。范傳南《乾隆朝八旗漢軍出旗標準芻議》,《歷史教學》年第6期,第9—17頁。
④在清初,也有個别人通過特殊的方式出旗爲民。如康熙年間的名將藍理、學者方苞,分别因貪污和《南山集》文字獄案獲罪没入旗籍。前者康熙六十一年()去世後,家人奉特旨出旗爲民,送棺回福建入葬(藍鼎元《鹿洲初集》卷七《叔祖福建提督義山公家傳》,《清代詩文集彙編》第册,上海古籍出版社,年,第頁)。後者在雍正元年()奉特旨出旗還本籍(《清高宗實録》卷九二,乾隆四年五月戊午,《清實録》第10册,中華書局,年影印本,第頁)。
⑤關於八旗生計的問題,詳見韋慶遠《論“八旗生計”》、《論“八旗生計”續》二文(《論“八旗生計”》,《社會科學輯刊》年第5期,第85—90頁;《論“八旗生計”續》,《社會科學輯刊》年第6期,第82—85頁)。
⑥《清高宗實録》卷一六四,乾隆七年四月壬寅,《清實録》第11冊,第74、75頁。
⑦《清高宗實録》卷五○六,乾隆二十一年二月庚子,《清實録》第15冊,第、頁。
⑧乾隆《大清會典》卷九,《卢部·户口》,綫裝書局《大清五朝會典》第10冊,第88頁。
⑨管領下包衣,在清代文獻中又被稱爲“辛者庫人”,是包衣籍中的下等奴僕,主要從事官廷和各王府的低級差役。清代旗人官員犯罪,家屬常以没入辛者庫爲奴作爲嚴厲的懲罰。在《欽定八旗通志》的《旗分志》中,管領下包衣被附於包衣佐領之末。
⑩努爾哈赤創立八旗制度時,實行的是諸貝勒共治體制,所以八旗各有旗主,到順治帝一統上三旗後,諸王的旗權被限制在下五旗內,嗣後諸帝分封皇子於各旗內,也分别領有各旗佐領,稱爲諸王公的“旗分佐領”,與包衣籍的“府屬佐領”相對。
(11)杜家驥《八旗與清朝政治論稿》,人民出版社,年,第頁。
(12)旗下的家奴分爲“入冊旗奴”和“白契奴僕”兩種,乾隆元年以後旗人如係白契購買奴僕,法律地位視爲雇工。《清高宗實録》卷一六二,乾隆七年三月丙寅,《清實録》第11冊,第39頁。
(13)《上諭八旗》,雍正九年二月三十日。《雍正朝漢文諭旨彙編》第9冊,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年,第頁。
(14)《清高宗實録》卷一○六,乾隆四年十二月癸未,《清實録》第10冊,第頁。
(15)劉小萌《八旗户籍中的旗下人諸名稱考釋》,《社會科學輯刊》年第3期,第63—68頁。
(16)如上三旗包衣女子只能遴選宫女,侍奉內廷,而不能同外八旗女子一樣遴選秀女,直接充當后妃。包衣出身的大臣即便官居高位,只要未經抬旗,其子孫仍要在內廷服役等等。
(17)吴振域《養吉齋叢録》卷一,中華書局,年,第3頁。
(18)該説法出自雍正皇帝上諭,見《清世宗實録》卷一一二,雍正九年十一月己卯,《清實録》第8冊,第頁。
(19)佟、石兩家在順、康年間大貴,佟氏中佟圖賴的女兒和孫女,分别爲康熙帝生母孝康章皇后,與康熙帝繼后孝懿仁皇后,而石家也有一女,被選爲康熙帝皇太子胤礽的嫡妃。兩家作爲外戚,在康熙年間都以“實係滿洲”的理由,申請轉爲滿洲旗分,但部議認爲他們“官職甚多,應隸漢軍”。所以除了佟圖賴本支被抬入滿洲鑲黄旗外,佟氏其他宗支共十五個佐領,與石氏全族,仍留於漢軍旗內(佟氏見《清聖祖實録》卷一三五,康熙二十七年四月甲辰,《清實録》第5冊,第頁。石氏見鄂爾泰等修《八旗通志初集》卷一九六《名臣列傳》五十六,東北師範大學出版社,年,第頁)。
(20)參見范傳南《乾隆朝八旗漢軍出旗述論》,遼寧師範大學碩士學位論文,年5月,第12、13頁。
(21)《清世宗實録》卷一一二,雍正九年十一月己卯,《清實録》第8册,第頁。
(22)昭璉《嘯亭雜録》卷七《漢軍用滿缺》,中華書局,年,第頁。范文程爲清初最重要的文臣,有清代的耶律楚材之稱,隸漢軍鑲黄旗,授世爵爲一等子,子孫累任大臣,范時紀爲其孫輩,宜清爲重孫輩。孫思克爲漢軍正白旗人,康熙朝“河西四漢將”之一,在平定三藩和追擊噶爾丹的戰争中擔任主要將領,封一等男世爵,子尚公主。孫慶成爲其曾孫。李永芳原爲明朝撫順遊擊。是明朝軍官中第一個率部投降後金的武官,受到特别的重用,娶宗室女,隸漢軍正藍旗。李侍堯爲其六世孫。
(23)昭璉《嘯亭雜録》卷四《李昭信相公》,第88頁。
(24)漢軍從龍子孫即清軍入關前投降清廷的遼東漢民和明軍舊部(見《清高宗實録》卷一六四,乾隆七年四月壬寅,《清實録》第11冊,第74、75頁),世管佐領,即以本族統編爲一個或多個佐領的漢軍家族,佐領官職在家族內部世襲,世管佐領下人多係漢軍大族(見《清高宗實録》卷六九四,乾隆二十八年九月丁卯,《清實録》第17冊,第頁)。乾隆八年,乾隆皇帝規定出任旗、漢各缺的漢軍文官同知以上、武官守備以上及其子弟不得出旗(見《清高宗實録》卷一八八,乾隆八年四月戊申,《清實録》第11冊,第頁)。
(25)《清高宗實録》卷七二○,乾隆二十九年十月癸未,《清實録》第17册,第頁。
(26)《總理户部事務允祥等爲編審八旗男丁數目奏本》,安雙成《清初編審八旗男丁滿文檔案選譯》,《歷史檔案》年第4期,第11頁。
(27)《八旗通志初集》卷二六,《兵志一》,第頁。
(28)《清聖祖實録》卷二八○,康熙五十七年七月癸未,《清實録》第6册,第頁。
(29)《月折檔》,乾隆二年十月十二日付森奏。
(30)沈起元《擬時務策》、孫嘉淦《漢軍生計疏》,賀長齡《清經世文編》卷三五《户政十·八旗生計》,中華書局,年,第、頁。
(31)根據清代王公分封制度,王公獲得爵位時,會得到一定數量的包衣披甲員額,從王公所屬包衣佐領中出人披甲。這些人雖爲王公服役,但食軍餉、吃皇糧。不能披甲的餘丁,則由王公本人供養。清初王公有統兵之任,府屬披甲很多,披甲的包衣們常作爲王公的親軍同國家軍隊一起作戰。雍正帝爲壓制諸王,大幅度削減王公府邸披甲人數,設有定額,朝廷給予諸王公豢養包衣的錢糧與諸王擁有的包衣人數差距拉大。
(32)《清高宗實録》卷一六四,乾隆七年四月壬寅,《清實録》第11冊,第74、75頁。
(33)《清高宗實録》卷一六四,乾隆七年四月壬寅,《清實録》第11冊,第74、75頁。
(34)乾隆七年九月初二日,議政大臣和碩裕親王廣禄、議政大臣多羅平郡王福彭奏,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朱批奏摺:04-01-16--。
(35)趙秉忠、白新良《關於乾隆時期八旗政策的考察》,《史學月刊》年第2期,第35—40頁。
(36)乾隆七年八月二十七日,兩江總督德沛奏,中國歷史第一檔案館藏朱批奏摺,檔案號:04-01-16--。
(37)《清高宗實録》卷一八九,乾隆八年四月戊申,《清實録》第12册,第頁。
(38)賀長齡《清經世文編》卷二六《卢政一·理財上》,柴潮生《理財三策疏》,第頁。
(39)《清高宗實録》卷五○六,乾隆二十一年二月庚子,《清實録》第15册,第、頁。
(40)針對開户人出旗後的身份,國家還留有一個歧視的尾巴,即開户人本人在科舉入仕方面,如果原係抱養民卢人爲嗣子入旗的,日後本身及子孫都可以科舉爲官。如果原係家奴開户的,有功名未入仕的,只准冠帶榮身,不得做官,無功名則本人不准科舉,子孫才能照該籍民人之例一體考試。這是爲防止原來的奴僕與舊主同朝爲官的情況出現。
(41)乾隆二十七年六月初五日,錢汝成、羅源漢等奏,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軍機録副,檔案號:03--。
(42)《清高宗實録》卷六六二,乾隆二十七年閏五月己巳,《清實録》第17冊,第頁。
(43)《清高宗實録》卷六六四,乾隆二十七年六月丁酉,《清實録》第17册,第頁。
(44)乾隆二十七年六月初五日,錢汝成、羅源漢等奏,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軍機録副,檔案號:03--。
(45)乾隆二十三年九月初二日河南巡撫胡寶瑔奏,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朱批奏摺,檔案號:04-01-01--。
(46)《清高宗實録》卷五○六,乾隆二十一年二月庚子,《清實録》第15冊,第、頁。
(47)《清高宗實録》卷四五九,乾隆十九年三月丁丑,《清實録》第14冊,第頁。
(48)《清高宗實録》卷四六九,乾隆十九年七月甲午,《清實録》第14冊,第頁。
(49)乾隆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閩浙總督喀爾吉善、福州將軍新柱奏,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軍機録副,檔案號:03--。
(50)乾隆十九年六月初六日,閩浙總督喀爾吉善、福州將軍新柱奏,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軍機録副,檔案號:03--。
(51)乾隆三十一年九月初六日,署理兩廣總督楊廷璋奏,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朱批奏摺,檔案號:04-01-03--。
(52)乾隆二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閩浙總督楊廷璋、杭州將軍福禄、浙江巡撫熊學鵬奏,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軍機録副,檔案號:03—-。
(53)長善《駐粵八旗志》卷二二、卷二四《人物傳》,《近代中國史料叢刊三編》第86輯,文海出版社,第、頁。
(54)《老四旗之裁汰》,黄曾成《琴江志》卷四第九編《雜誌》,《福建省少數民族古籍叢書》滿族卷,民族出版社,年,第頁。
(55)包世臣《齊民四術》卷一二《兵四》中記載“(京口)複汰駐防,至今猶有旗婦丐于江口者,牽路人衣,且哭且語”(潘竟瀚點校,中華書局,年,第頁)。
(56)乾隆九年修《福州駐防志》卷之三,《兵制·旗營》、《兵制·水師旗營》、《兵制·將軍標兩營》。
(57)乾隆十九年六月初六日,閩浙總督喀爾吉善、福州將軍新柱奏,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軍機録副,檔案號:03--。
(58)乾隆十九年六月初六日,閩浙總督喀爾吉善、福州將軍新柱奏,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軍機録副,檔案號:03--。
(59)乾隆十九年七月,大學士傅恒奏,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朱批奏摺,檔案號:04-01-16--。
(60)乾隆二十七年七月十六日,陝西巡撫鄂弼奏,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軍機録副,檔案號:03--。
(61)《清高宗實録》卷一○六五,乾隆四十三年八月丙子,《清實録》第22冊,第—頁。
(62)乾隆十九年七月,大學士傅恒奏,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朱批奏摺,檔案號:04-01-16--。
(63)《清高宗實録》卷六九五,乾隆二十八年九月癸未,《清實録》第17冊,第頁。
(64)雍正三年十月初二,陝西巡撫圖理琛奏,《雍正朝滿文朱批奏摺全譯》,黄山書社,年,第頁。
(65)《清高宗實録》卷五一二,乾隆二十一年五月乙亥,《清實録》第15冊,第頁。
(66)大學士傅恒等奏,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朱批奏摺,檔案號:04-01-03--。
(67)乾隆十九年六月初六日,閩浙總督喀爾吉善、福州將軍新柱奏,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軍機録副,檔案號:03--。
(68)乾隆三十二年十月初七日,直隸總督方觀承奏,檔案號:03--。
(69)雍正六年十一月十九日,石雲倬奏安頓無甲閑住之八旗滿兵蘇拉管見折,《雍正朝漢文朱批奏摺彙編》,第14册,第6頁。
(70)乾隆十九年六月初六日,閩浙總督喀爾吉善、福州將軍新柱奏,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軍機録副,檔案號:03--。
(71)乾隆二十八年二月十三日,涼州將軍巴禄、陝甘總督楊應琚奏。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軍機録副,檔案號:03--。
(72)乾隆十九年六月初六日,閩浙總督喀爾吉善、福州將軍新柱奏,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軍機録副,檔案號:03--。
(73)乾隆十九年七月,大學士傅恒奏,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朱批奏摺,檔案號:04-01-16--。
(74)乾隆二十三年正月二十五日,閩浙總督楊應琚、福州將軍新柱奏。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朱批奏摺,檔案號:04-01-01-0-。
(75)乾隆十九年六月初六日,閩浙總督喀爾吉善、福州將軍新柱奏,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軍機録副,檔案號:03--。
(76)乾隆四十七年六月三十日,陝西巡撫畢沅奏,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軍機録副,檔案號:03--。
(77)《清高宗實録》卷四八九,乾隆二十年五月戊戌,《清實録》第15冊,第頁。
(78)《清高宗實録》卷五二三,乾隆二十一年閏九月辛亥,《清實録》第15册,第頁。
(79)《駐粵八旗志》卷一八,第頁。
(80)乾隆二十年六月二十一日,廣州將軍錫特庫、兩廣總督楊應琚奏,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軍機録副,檔案號:03--。
(81)《清高宗實録》卷四九三,乾隆二十年七月己亥,《清實録》第15冊,第頁。
(82)《清高宗實録》卷五一六,乾隆二十一年七月甲戌,《清實録》第15冊,第、頁。
(83)《清高宗實録》卷五七九,乾隆二十四年正月辛丑,《清實録》第16冊,第頁。
(84)徐宗亮《黑龍江述略》卷五,黑龍江人民出版社,年,第8頁。
(85)《清高宗實録》卷五七九,乾隆二十四年正月辛丑,《清實録》第16册,第頁。
(86)《清高宗實録》卷七○三,乾隆二十九年正月庚辰,《清實録》第17册,第頁。
(87)《清高宗實録》卷四七三,乾隆十九年九月乙巳,《清實録》第14冊,第1頁。
(88)定宜莊《清代八旗駐防研究》,第頁。
(89)《左宗棠年譜》卷九,岳麓書社,3年,第頁。
(90)定宜莊《清代八旗駐防研究》,第頁。
(91)《卢部漕運全書》卷一○《兑運事例》、卷三三《貼費雜款》,光緒刻本。
(92)《清高宗實録》卷六七七,乾隆二十七年十二月甲寅,《清實録》第17冊,第頁。
(93)乾隆二十六年十月十四日,大學士傅恒、户部尚書李侍堯等题爲遵議乾隆二十一年十一月至二十五年九月福州應行出旗漢軍兵丁裁汰存公銀米動支各數事,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卢科題本,檔案號:02-01-04--。
(94)乾隆四十年十一月二十日,西安將軍傅良、陝西巡撫畢沅奏爲陝西滿營及裁汰移駐副都統所移衙署估變銀數事。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朱批奏摺,檔案號:04-01-20-0-。
(95)范傳南《乾隆朝八旗漢軍出旗述論》;孫静《試論八旗漢軍與滿洲的差異性》;謝景芳《清代八旗漢軍的瓦解及其社會影響——兼論清代滿漢融合過程的複雜性》。
(96)《清高宗實録》卷五○○,乾隆二十年十一月癸酉,《清實録》第15册,第、頁。
(97)吕小鮮編《道光初籌議八旗生計史料》,《歷史檔案》年02期,第3—5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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