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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知必会防止调车作业事故安全措施
防止调车作业事故安全措施
1.调车作业前方进路确认的规定
在调车作业中,单机运行或牵引车辆运行时,前方进路的确认由机车司机负责;推进车辆运行时,前方进路的确认由调车指挥人负责,如调车指挥人所在位置确认前方进路有困难时,可指派调车组其他人员确认。
没有看到调车指挥人的起动信号,不准动车,单机返岔子或机车出入段时,可根据扳道员显示的道岔开通信号或调车信号机显示进行的信号动车。无扳道员和调车信号机时,调车指挥人确认道岔开通正确(如为集中操纵的道岔,还须与操纵人员联系)后,向司机显示起动信号。
非集中区调车作业时,要认真执行要道还道制度。连续溜放和驼峰解散车辆时,第一钩应实行要道还道制度(集中连锁设备除外),从第二钩起,按调车作业通知单的要求扳动道岔。
2.调车作业速度的规定
⑴在空线上牵引运行时,不准超过40km/h;推进运行时,不准超过30km/h。
⑵调动乘坐旅客或装载爆炸品、气体类危险货物、超限货物的车辆时,不准超过15km/h。
⑶接近被连挂的车辆时,不准超过5km/h。
⑷推上驼峰解散车辆时的速度和装有加、减速顶的线路上的调车速度,在《站细》内规定。经过道岔侧向运行的速度,由工务部门根据道岔具体条件规定,并纳入《站细》。
⑸在尽头线上调车时,距线路终端应有10m的安全距离;遇特殊情况,必须近于10m时,要严格控制速度。
⑹电力机车、动车组在有接触网终点的线路上调车时,应控制速度,距接触网终点标应有10m的安全距离;遇特殊情况,必须近于10m时,要严格控制速度。
⑺旅客未上下车完毕,除本务机车、补机摘挂作业外,不得进行旅客列车(车底)的连挂作业。
⑻遇天气不良等非正常情况,应适当降低速度。
3.调车无线电话、无线调车灯显设备使用的规定
⑴执行《行规》第38条的规定。
⑵接班后,在进行调车作业前,司机要与调车长执行无线调车灯显设备检查试机,并执行相关试机用语。调车作业前,没有对无线调车灯显设备进行试机,未经双方确认,不准动车。
4.单机返岔子调车的规定
单机返岔子后停车时,机车必须距调车信号机保持不少于10米的瞭望距离,遇瞭望距离不足10米时,机车司机必须指派学习司机(单司机为值乘司机)下车确认调车信号机的显示。单机返岔子动车前,司机必须在运行方向前端司机室操纵(单司机室机车除外)。
5调车作业试拉的规定(见《行规》第44条)
调车作业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试拉或检查车辆连挂状态:
⑴列车编成后(整列转线时除外);
⑵列车在摘挂作业后;
⑶推送车辆起动前;但在同一线路连续连挂时,可不停车连挂,要确认连挂状态。车组间距离超过10车时,必须顿钩或试拉。
⑷成组的备用车、停运车列挂妥后,应全列试拉。
6.调车作业拉口的规定(见《行规》第48条)
⑴一条线路上存放两个列车或列车后部存放机车、重型轨道车、车辆时,其间隔距离不得少于50m。
⑵列车尾部摘车又不立即挂走时,须拉口,拉口距离不少于10m。
⑶线路内停留车列,需挂部分车辆在原线路开车时,所挂车辆与剩余车辆间应先拉口,拉口距离不少于10m。有列检作业的列车,拉口距离应不少于20m,因线路有效长限制不足20m时,应将道岔锁闭在不能通往该线的位置。
7.越出站界调车的规定(见《技规》第条及《行规》第51条)
⑴双线自动闭塞区段的车站,正方向越出站界调车时,该站闭塞系统须处于发车位置。自动站间闭塞区间越出站界调车时,须确认区间空闲,通知邻站并得到列车调度员准许,方可出站调车。
⑵推进越出站界调车时,须全部连结车辆制动软管,并进行自动制动机简略试验。
⑶区间封锁时,原则上不准向该区间办理越出站界调车,仅限于区间内无列车或车站至防护地点间无列车时方准办理(设有临时线路所时,须取得其值班员同意)。由列车调度员确认并发布调度命令,司机凭调度命令越出站界调车。调车车列越出站界后不得越过防护地点,所挂车辆须全部连结制动软管。
⑷车站预告信号机内或第一闭塞分区内设有接触网电分相,当区间相邻供电臂停电时,禁止办理电力机车担当的越出站界调车;电力机车越出站界的调车作业因接触网分相影响作业时,司机需汇报车站值班员请求调整调车作业计划。
8.跟踪调车的规定
⑴跟踪出站调车,只准许在单线区间及双线正方向线路上办理,并须经列车调度员口头准许,取得邻站值班员的承认号码,发给司机跟踪调车通知书(《技规》附件5)。在先发列车尾部越过预告、接近信号机(或靠近车站的第一个预告标)或《站细》规定的间隔时间后,方可跟踪出站调车,但最远不得越出站界m。
⑵推进跟踪出站调车时,须全部连接车辆制动软管,并进行自动制动机简略试验。
⑶遇下列情况,禁止跟踪出站调车:
①出站方向区间内有瞭望不良的地形或有连续长大上坡道(站名表由铁路局公布);
②先发列车需由区间返回,或挂有由区间返回的后部补机。
③一切电话中断;
④降雾、暴风雨雪时;
⑤动车组调车作业。
列车虽已到达邻站,但跟踪调车通知书尚未收回时,禁止办理区间开通手续。
9.区域(专用)调车机车作业的规定
⑴调车机车停轮时,机车上必须有人值守。
⑵临时指派机车替换区域(专用)调车机车工作时,车间必须指派业务熟练的干部或胜任人员添乘,使用东风4型内燃机车代替专用调车机时必须执行《操规》换端作业规定(推进运行时除外)。
⑶区域调车机跨区间运行时,监控装置必须工作在监控状态。进入区间前,司机应按规定切断监控装置与无线调车灯显装置的联系,机车信号上下行开关位置应与运行方向一致,正确输入监控装置相关参数及IC卡揭示数据,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必须转入正线运行状态并与车站试通话,完全具备开车条件后方准降级开车。在与规定的出站信号机(或开车对标点)平齐时按压键,使监控装置进入正常监控状态。调车作业时,应及时恢复监控装置与无线调车灯显装置的联系。
10.调车作业中,司机必须严格执行调车作业“十二不动、八必停、二不挂、二不超、二卡死”制度要求,确保调车作业安全。重点抓好调车作业“零联控、双凭证”制度落实,未认真确认调车信号或未执行车机联控制度(包括用语不清),不准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