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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技规新行规之二新技
新《技规》具体条款变化情况
(普速铁路部分)
1.纳入动车组在普速铁路运行有关作业要求。一是增加动车组司机、随车机械师有关作业要求。二是增加动车组编组、调车作业及救援有关作业分工和要求,增加了动车组检修、制动试验有关规定。三是增加动车组重量、长度等数据。四是动车组列车取消车站发车作业。五是增加动车组列车在车站办理客运业务时,须固定股道、固定站台、固定停车位置的规定。涉及第、、、、条。
2.取消运转车长,纳入旅客列车列尾装置有关作业要求。一是将旅客列车列尾装置有关使用管理要求纳入,增加旅客列车须挂列尾装置的要求。二是由于旅客列车列尾装置的投入使用,取消了运转车长的有关作业要求,需保留的有关作业分别交由车站、司机、车辆乘务员等担当,相应调整了有关发车作业要求。涉及第、、条。
3.适应目前现状,对货车列尾装置加挂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增加不挂列尾装置,以吊起尾部车辆软管代替尾部标志时的作业分工。涉及第条。
4.对部分行车凭证进行调整、统一。一是考虑到目前灯光显示方式增多,对正常情况下允许列车进入区间或闭塞分区的各种灯光统一为“出站或通过信号机显示的允许运行的信号”。二是进一步调整、明确自动闭塞法行车时的有关行车凭证,允许动车组、特快旅客列车凭出站信号机的黄色灯光由车站通过,并对自动闭塞区段特殊情况下有关行车凭证进行相应调整,三显示、四显示自动闭塞区段特殊情况行车凭证表合并。三是统一自动闭塞区段,从监督器上不能确认第一个闭塞分区空闲时,车站应发给司机书面通知(附件8)的样式;统一半自动闭塞区段,遇发车进路信号机故障或超长列车头部越过发车进路信号机发车时,列车越过发车进路信号机的行车凭证为半自动闭塞发车进路通知书(附件9)。四是取消特快旅客列车发生意外可不停车的规定。涉及第条、条、条。
5.非正常情况下的行车速度。一是自动闭塞区段监督器上不能确认第一个闭塞分区空闲、自动闭塞区段通过信号机显示停车信号(包括显示不明或灯光熄灭)、引导接车、担当救援时在接近被救援列车或车列2km,动车组及其他列车运行速度均最高不超过20km/h。二是退行时,动车组及其他列车运行速度均不超过15km/h。三是在自动闭塞区间,遇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控装置发生故障以及按隔离模式运行时,动车组列车运行速度不超过40km/h,其他列车为不超过20km/h。四是动车组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后须返回后方站,在动车组列车运行方向前端操作时,运行速度不超过40km/h。
6.根据实际作业情况,对发布调度命令的事项进行调整,对调度命令发布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进行完善。
(1)“指挥列车运行的命令和口头指示,只能由列车调度员发布。”增加了“(运行揭示调度命令除外)”,明确其不属于列车调度员命令发布范围。
(2)考虑目前作业实际,第13表《行车调度命令项目表》增加了9项需发布调度命令的项目,分别为:第9、11、21、22、23、24、28、30、31项。
(3)删除了3项需发布调度命令的项目,分别为:第12、17、23项。
(4)对部分项目内容进行调整。分别为:第6、10、16、18、19、20、25项。
(5)对第13表《行车调度命令项目表》增加了发布命令有关需说明的事项。
(6)对列车调度员向司机发布调度命令的时机及发布方式进行进一步调整、完善。
7.施工作业及线路发生故障时,取消了响墩和火炬防护。列车运行被迫停车后的防护仍按规定使用响墩和火炬,但在运行动车组列车的区段,停车原因消除后响墩应由防护人员撤除。
8.增加了确保地面设备系统时钟准确的有关设备要求。涉及第条。
9.纳入运行揭示调度命令有关内容。根据《铁路运输调度规则》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发布、使用的有关规定,增加运行揭示调度命令的内容,并明确运行揭示调度命令与列车调度员发布的调度命令间的相互关系。涉及第条。
10.将动车组列车纳入旅客列车分类,快速货物班列纳入货物列车分类。涉及第条。
11.目前很大一部分车站既不办理客运业务、也不办理货运业务,为使按业务性质分类能涵盖所有车站,增加营业站、非营业站的分类。涉及第条。
12.适应目前集中操纵道岔清扫车务、电务各半的实际情况,规定集中操纵道岔的清扫分工由铁路局规定。涉及第条。
13.增加中岔定位的规定和不办理接发列车的非集中操纵的道岔可不保持定位的规定。涉及第条。
14.增加行车公寓应具备铁路办公网和配备接送乘务人员的交通工具的要求。涉及第条。
15.增加《铁路车辆编组隔离表》(附件10)。涉及第条。
16.明确旅客列车、回送客车底不准编挂货车。涉及第条。
17.增加客车编入货物列车时的有关编组要求。涉及第条。
18.统一部分名称,增加新型机车车辆重量、长度、换算闸瓦压力等数据。增加货车轴重≥25t的货物列车紧急制动距离限值。“铁道部”改为“铁路总公司”,“线路指导人员”统一为“带道人员”,“轨道起重机”统一改为“铁路救援起重机”,“主要列检所”改为“列检作业场”,“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改为“气体类危险货物”等。涉及第条。
19.增加旅客列车计算闸瓦压力的要求。涉及第条。
20.对列检技术作业要求进一步进行修订完善。涉及第条。
21.根据列检作业组织调整,对货物列车全部试验、简略试验进行调整,对旅客列车简略试验的分工进行调整,对货物列车在长大下坡道区间前进行持续一定时间的全部试验进行修改。涉及第条。
22.取消运转车长后,对旅客列车编组顺序表的交接进行重新规范。涉及第条。
23.增加调车作业可不使用无线调车灯显设备的情况。涉及第条。
24.增加动车段、动车运用所调车有关要求和配备动车组地勤司机的要求。涉及第、、条。
25.增加可不使用调车作业通知单的有关调车作业。涉及第条。
26.为确保旅客上下车安全,增加旅客未上下车完毕,不得进行本务机车、补机摘挂外的旅客列车及车底连挂作业。涉及第条。
27.增加以解散作业为目的的牵出是否需要连接软管,由车站和机务段根据具体情况共同确定并纳入《站细》的规定。涉及第条。
28.对接发旅客列车时有关调车作业的要求进一步进行完善。涉及第条。
29.增加在超过6‰坡度的线路上,不得无动力停留机车车辆的要求。涉及第条。
30.增加自动站间闭塞设备故障,半自动闭塞设备良好时,可根据调度命令改按半自动闭塞法行车的要求,并对基本闭塞设备故障的叙述进行修改。涉及第条。
31.对自动闭塞区间司机发现通过信号机显示停车信号时的处置进一步进行修改、完善。涉及第条。
32.增加动车组列车为自走行固定编组列车的规定;与第一编一致,删除“动车”,增加“大型养路机械”亦应按列车办理的要求。涉及第条。
33.列车乘务组增加了动车组司机和随车机械师。涉及第条。
34.增加单机、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在自动闭塞区间紧急制动停车后有关防护及联系要求。涉及第条。
35.增加被迫停车、线路塌方等紧急情况下,配备列车防护报警装置的列车应首先使用列车防护报警装置进行防护的要求。涉及第、、条。
36.增加旅客列车双管改单管供风的规定。涉及第条。
37.删除原第条第31-33表道岔侧向允许通过速度表。
38.增加在接、发旅客列车的同时,如接车线末端无隔开设备,制动力部分切除的动车组列车不能同时接入的要求。涉及第、条。
39.增加动车组列车在车站办理客运业务时固定股道、固定站台、固定停车位置的要求。变更固定股道时不发布调度命令。涉及第条。
40.允许尽头式车站正线上停留车辆。涉及第条。
41.对无联锁接发列车的规定进一步进行完善。涉及第条。
42.增加需组织旅客疏散时,必须在办理邻线列车停运后进行的要求。涉及第条。
43.增加单班单司机值乘的列车防护作业办法由铁路局规定的要求。涉及第条。
44.对分部运行的情况进行修改完善。涉及第条。
45.进一步完善列车发生火灾、爆炸时的应急处置措施。涉及第条。
46.增加施工作业时,施工列车司机应熟悉线路和施工条件的要求。涉及第条。
47.增加按自动闭塞法行车时可安排施工路用列车跟踪该次列车进入区间的规定。涉及第条。
48.明确采用施工特定行车办法时,集中联锁良好的道岔可在控制台进行单独锁闭。涉及第条。
49.根据实际情况,运行速度不再作为进入施工封锁区间调度命令的必选项。涉及第条。
50.增加维修作业安全防护的有关要求。明确对线路备用轨料、旧轨料、废土废渣等物料的堆放要求及临时拆除封闭栅栏时的防护看守要求。涉及第、条。
51.增加km/h以上的区段禁止利用列车间隔使用小车的规定。涉及第条。
52.删除轻型车辆、小车不能撤出线路时放置响墩防护的要求,增加自动闭塞区段使用短路铜线短路轨道电路防护的要求。涉及第条。
53.增加驼峰、调车场、货场等处不影响接发列车的行车设备检修时有关签认要求。涉及第条。
54.增加设备发生故障时的基本处置要求。涉及第条。
55.根据作业组织变化,对绿色许可证的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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